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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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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03
第5版()
专栏:

  各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定有特定的程序。二十世纪初,英国法学家布利斯根据宪法修改程序的难易,将宪法分为柔性和刚性两种。柔性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刚性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按照这种分类方法,除英国和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匈牙利以及意大利少数几个国家的宪法属于柔性宪法以外,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刚性宪法。宪法的修改程序,实际上是专指刚性宪法而言。
关于宪法修改案的议决,大致有四种方式。一、议会议决。议会对宪法修改案的议决与普通法律不同,一般都严格限定议决宪法修改案的法定人数。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宪法修改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三分之二议员和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的通过。二、制宪会议议决,即临时召开制宪会议讨论和议决宪法的修改。这种方式一般是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时采用。三、地方议会或地方团体复决,即将联邦议会议决的宪法修改案,交各邦议会或各邦的公民团体复决。在美国,经联邦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须由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会议批准;在瑞士,联邦宪法的修改案,须经半数以上州的公民大多数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四、公民复决,即将宪法修改案交给全国公民复决。多数国家仅在宪法修改案未获议会法定多数或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法定多数通过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在宪法上特作硬性规定,例如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宪法的修订,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到国民的承认。所谓承认,是经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并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上明文限定某某条文永久不得变更,例如法国和意大利宪法都专列条款声明:共和国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一般说来,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制定的宪法,对于宪法的修改,限制偏严;现代各国宪法对于宪法修改的规定,则趋于简易。(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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