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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平衡,顺利进行经济调整 国务院作出八项决定严格财政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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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04
第1版()
专栏:

  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平衡,顺利进行经济调整
  国务院作出八项决定严格财政管理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国务院最近就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作出八项决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决定指出,为了确保1981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
国务院作出的八项决定是:
——努力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收支平衡。1981年必须努力挖掘潜力,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财政收入。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加收入的事,财政上必须积极加以支持。同时,要大力节减财政支出,坚决把支出压缩在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1981年调整后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收入要力争超过,支出要力求节减。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非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
——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不许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今后,各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少数企业和个别城市已经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可以总结经验,继续进行;需要新增试点单位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交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业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交纳税款。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要依法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努力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保证企业利润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试点,着重放在巩固提高方面,不再扩大试点范围。企业发放奖金,要照顾左邻右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上交的利润和折旧,要按照规定及时交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得摊派坐支,或者从国库中擅自冲退收入。
——严格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缩短基建战线。一切基本建设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经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对于那些经过批准施工的项目,发现有任意改变设计,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的,建设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冻结资金,停止拨款。
——认真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除新开办的企业以外,原有企业一般不再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为了防止新的物资积压,今后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财政银行可以拒绝拨款和贷款。商业、外贸、物资部门要迅速清理库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场,回笼货币;企业和主管部门积压的钢材、机电产品等物资,要抓紧处理,组织推销,做到物尽其用。
——大力节减事业费和行政经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人员,扩大编制。凡有经常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逐步做到经费大部自给或全部自给。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要严格加以控制。企业单位的管理费,也要进行严格控制,除了人员工资以外,要在198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出国考察、访问、展览、演出、比赛和出席国际会议,要切实控制次数和人数。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财经纪律的教育。过去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经纪律的各项禁条仍然有效,应当继续执行。决不允许从本位主义和个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实行退赔、罚款和扣工资,在行政上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国务院的决定指出,以上八条,对克服当前财政困难和顺利地进行经济调整,都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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