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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公营企业推行集体合同的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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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6
第2版()
专栏:

  东北公营企业推行集体合同的经验
东北各地公营厂矿到今年四月初,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已有一百一十二个,包工合同二百一十八份。各地经验证明:集体合同是贯彻公私兼顾政策的最好组织形式,也是工会面向生产的具体道路。它可以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加强职工团结,加强整体观念,加强和巩固劳动纪律,以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并可以明确行政与工会的分工和责任。
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
据东北各公营厂矿推行集体合同的经验证明:凡是生产正常的厂矿,都可以订立集体合同。但应注意做到下列三点:
(一)领导思想的一致。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现在条件不成熟,譬如材料供给及干部能力都还有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工人觉悟程度还不够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不需要合同,他们说:“我们不订合同,也经常超过生产任务。”另外一种领导干部的思想是“合同好就订”,结果是为订合同而订合同。因此,统一领导思想,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先决条件。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将多流于形式。
(二)必须建筑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前,如果不能把合同的作用和意义耐心地反复地讲给工友听,工友就会有许多顾虑。这些顾虑将变成阻挠签订集体合同的因素。
(三)健全工会的基层组织。工会如果不健全,不能对工人经常教育,不能为工人解决问题,不能使工人真正体会到自己主人翁的地位,合同就不能订好。这时就需要以民主方式改选或补选工会委员,健全工会组织。
形式与内容
东北各地已有的集体合同包括全年集体合同、短期集体合同、包工合同、产业集体合同四种。
(一)全年集体合同,必须在生产定额、工资、工时等已比较确定的条件下才能签订。这种合同内容多,条件高,需要准备的时间也较多。在东北仅在旅大地区有这种合同。例如广和机械工厂及光华灯泡工厂都是经过两三个月的准备时间才签订。
(二)短期集体合同,一般多是一个月到一季,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这种合同适用于在生产计划不甚周密、管理制度不甚完备、生产定额不甚精确的情况下签订。签订了短期集体合同以后,又多用联系合同作保证,来弥补工种、工序互不衔接的缺点。短期合同可以根据着经验和实际情况的发展,逐渐延长时间和充实内容。例如沈阳机器三厂的合同,在去年九月份时,厂方保证事项中规定一条“认真负责检查质量”;十月份便改为“严格地按照规定检查成品,使样板图纸一致”;十一、十二月份的合同又规定行政各科、股应负责保证事项及更具体的奖惩办法。这种变化表示了责任已愈见明确、奖惩也愈具体。这样的合同所起的监督与鼓励的作用也就愈大。
(三)包工合同,适用于修建、恢复和抢修工程。包工合同中又可以分为四种形式:一种是与短期集体合同基本上相同的,合同中人数多少和时间长短根据工程任务确定。一种是规定工资、工时、待遇和工人一般应履行及保证事项等问题,这种合同为工人安心生产造成有利条件。一种是由工人自己负责管理,行政上仅供给材料和技术指导的包工合同。另一种就是集体计件形式。辽西合成炼油厂、本溪工程队等单位都分别签订了以上各种形式的包工合同。
(四)产业集体合同是按一个产业单位自上而下的签订,各厂再根据总的合同,签订各厂的集体合同。当一个厂或矿难以完全解决本厂或矿的材料、运输及奖励等问题,而必须上级明确规定时,适于签订这种合同。目前签订产业合同还存在有困难,条件具备了以后也应试行,以便吸取经验。
合同的内容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一)关于生产任务的部分,应该将产量、质量、效率、成本、安全等项都规定在合同中,以免发生孤立或对立现象。
(二)在行政保证事项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计划,具体规定时间和负责人,很笼统的规定是不好的。假如不能执行或还没有把握的事项可以不规定到合同里去,但可能做到的劳动保护,集体福利,必须明确规定。通过集体合同,行政上要树立长期建设和完整的经济核算思想。
(三)在工会所保证的事项中,除保证完成与争取超过生产任务、组织新纪录运动以外,在目前应加强组织合理化建议,组织生产会议,技术学习,加强劳动纪律。
(四)关于奖惩部分,应该在以奖励为主的原则下,奖惩分明。非故意破坏的事故,未经法院判决,扣除工资不能超过该工友全月工资百分之三十。实行了超额奖励、计件工资的工人,超过任务时不应再着重于个人物质奖励。对职员和技术人员也应在合同中规定出一定的奖励或表扬办法。
(五)总的生产任务和定额部分,如果是国家规定的,是不容许有争论的,在合同上只能提出发动职工完成与超过国家计划的办法。非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要介于先进与落后之间,防止过高过低的倾向。
保证合同的实现
集体合同签订了以后,党、政、工、团和全体职工就应该团结一致,保证彻底实现。
(一)签订合同以后,行政要更好地依靠群众,发扬民主,使生产计划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生产计划订的好,就是保证集体合同的一个有力条件;相反,例如博克图电务段六月份订了计划以后,在中途又改变了,结果使合同作废。
(二)订立联系合同可以确保集体合同的实现。联系合同应按照业务的需要来订。例如牡丹江车站与电务及工务方面订立联系合同,工务提出保证道叉子滑床板密贴良好,尖端轨及基本钢轨密贴;电务信号显示正确,各种机件灵活;车站保证彻底清扫,不适合规定即时报告。订立联系合同后,一个月中消灭了全站的大小事故。
(三)工会应通过组织加强车间小组的工作,订立车间小组个人计划,根据个人和车间的工作范围,分别作成保证条件,组与组、个人与个人之间展开生产竞赛。
(四)深入检查合同执行情形,发现缺点及时纠正。成立检查委员会或检查组,订立定期检查制度,发动群众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养成对集体合同的严肃负责态度。检查出了缺点应及时解决,对好的典型加以表扬,对坏的典型加以批评。
(五)合同必须经上级行政、上级工会及所在地劳动局批准。故意破坏合同的一方,应在群众中揭发批评,或报告上级处理,甚至请求劳动局仲裁。
集体合同订立以后,工友们明确了生产计划,有了奋斗目标,就能普遍自觉地努力操作,以争取超过生产任务。这一好处,长春煤气厂厂长有了深刻的体会,他说:“订集体合同以前,自己天天跑到发生炉去看,晚上也不放心,还要派股长去看,害怕产量低,质量不好。订了集体合同以后,每一个工友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自己努力的目标。集体合同把全体职工组织在完成生产计划里面,自己就可以从手工业式的监督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计划和考虑工厂全盘的重大问题。”
订立集体合同不是没有困难的,但一定能克服。例如沈阳窑业总厂开始时曾失败了三次,但他们没有灰心。他们不断研究、检查、总结,现在已订立了六个月的集体合同,在保证生产上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已提到工会生产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还没有签订合同的厂矿,工会应主动地与行政商议,与工人商议,争取签订集体合同。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厂矿,要加以检查、总结,将合同内容逐渐丰富和提高,将订合同的经验加以推广。
(东北总工会生产部、郑鹏、冯影、李益、吕运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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