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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企业单位 二月底前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境外的外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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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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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企业单位
二月底前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境外的外汇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国务院最近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国内各地区、各企业单位在2月底以前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
通知说,目前有不少单位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外汇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这是违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分散了国家外汇,使外汇不能纳入国家计划集中调配使用。
现在,国务院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执行全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必须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在2月底以前,即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前,调回国内,并根据不同情况结售或存入中国银行。
通知说,3月1日以后,如再发现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者,按违犯外汇管理条例论处,没收全部外汇,并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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