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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阐明实施新婚姻法的三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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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11
第4版()
专栏: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
阐明实施新婚姻法的三个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今天就实施新婚姻法的几个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如下: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会改变。
新婚姻法公布后,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普遍热烈拥护,认为这是好法律,正在用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要求登记结婚的青年增加较多,有人担心可能会影响计划生育。这是值得注意的。
由于多年来各地实行的晚婚年龄比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较高,一部分超过法定婚龄的青年没有结婚,现在结婚的男女青年增多一些是正常的。但我们仍需要大力提倡适当晚婚、晚育。目前结婚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怕“政策多变”,怕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会变。这种顾虑是多余的。法律是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的,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是经过反复多方面考虑确定的,其中也考虑到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因素,决不会朝令夕改,或者因为要求登记结婚的人增多就轻易改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继续抓紧搞好计划生育。结婚并不一定就要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在于搞好计划生育,我们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干部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行工作,当然也不能搞强迫命令。
二、关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要多做宣传说服工作,不宜简单从事。
新婚姻法实施后,有些青年反映,他们已和“姑表”、“姨表”兄妹恋爱,感情很深,不愿分开,是否一定要“拆散鸳鸯”,不准结婚。这个问题,在修订婚姻法时,曾经反复考虑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征求意见时,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一些专家提出,旁系血亲结婚生的孩子,产生某些先天性的缺陷的比率较高,现在实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注意人口质量,提倡优生。他们不赞成原婚姻法关于旁系血亲结婚从习惯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禁止旁系血亲结婚。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因为生育一个有先天性缺陷的孩子(例如呆傻),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都是一种负担,特别是对家庭负担更大。为此,新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必要的,适当的。但是在执行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传统的习惯和各地、各民族的不同情况。因此,在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指出:“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这就是说,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就有恋爱关系的,最好经过双方自愿,不要结婚,但对坚决要求结婚的,也不要硬性禁止,勉强他们分开。而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没有恋爱关系的,就不要再恋爱、结婚了。在偏远山区,对这个问题还应较一般地区有更大的灵活性。
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新婚姻法基本采用原婚姻法的规定,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首先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新婚姻法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使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能够适应某些复杂的情况,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有人说,感情确已破裂不好掌握,这是实践问题。要在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区别哪些情况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哪些情况则不是。比方说,有的人本来与配偶感情不错,一旦提了干、进了城或上了大学,就要求离婚,这就很难说是“感情破裂”,而是一方所处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究竟是否“感情确已破裂”,还需要经过一段工作或一定时间才能判断。
有人说,不能只讲感情破裂,还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准许离婚。应当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破裂就是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为什么还提出要有“正当理由”呢?主要是因为有的人要求离婚是由于喜新厌旧或道德败坏等。这类离婚纠纷牵连比较复杂,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对婚姻的态度有问题或有错误,例如喜新厌旧、道德败坏,那是批评教育的问题。如果违反党纪、政纪或者国家法律,那是依照党纪国法给以纪律处分或法律处分的问题。对于离婚要求本身,主要仍应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是可以解决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还要勉强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现在就有这样的情况,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种种手段,百般虐待对方,这当然是错误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不愿离婚的一方难道不也是很大的痛苦吗?至于要求离婚的一方道德败坏,那么和这种人的婚姻生活还有什么可以留恋的呢?此外,还应该考虑到,离婚往往会给不愿离婚的一方造成物质上、精神上的种种损失,特别是对于妇女,法庭在判处时,不仅应该判处要求离婚的一方负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还可以考虑判处对无过错不愿离婚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并且应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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