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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修正舱单展期费计算办法 简化手续减轻商民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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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7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修正舱单展期费计算办法
简化手续减轻商民负担
【新华社二十五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减轻商民负担并简化手续起见,已决定修正舱单(船舶进口后交给海关的载货清单)展期费计算办法,并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该办法将原定舱单展期费“算至有关货物税款缴清之日为止”的规定,修正为“算至递入进口货物报单之先一日为止”。按:过去海关对于载运进口货物逾期未报关完税的船只,按规定向轮船公司(或船行)征收舱单展期费,直至货物完纳税款的前一天为止。但是货物报关与缴款并不一定在一项手续中办完,因此往往在货物报关时征收一次,完税时又征收一次,手续繁复,而且增加商民负担。在海关总署公布这次修正办法后,上述弊病即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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