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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来源和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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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16
第2版()
专栏: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的来源和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是意大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刑法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为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一项法制原则,也是贝卡利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世纪末,欧洲大陆正处在封建君主专制时期。死刑、肉体折磨和拷打是惯常的刑罚。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是任凭国王和执法官吏按照个人意志独断专行(即所谓罪刑擅断主义)。针对这种暴虐的刑事制度,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全面阐述刑法理论的同时,系统地论证了罪刑法定这一新课题。他认为:定罪和科刑,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未经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必须认为是无罪的;法官不能任意解释法律,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加重法律对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刑罚只能针对法律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与犯罪应当相适应。从此,罪刑法定原则便作为资产阶级刑法古典学派的基本理论广为传播,对十九世纪以来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1789年8月26日,法国第一次将罪刑法定原则列入《人权宣言》中。接着,又在1791年10月6日制定了刑法典,对犯罪和刑罚都作了规定,法官只能在法典所限定的范围行使审判权。这是最早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这部法典经过1795年的修订和补充,到1810年被拿破仑制定的刑法典所代替。
1810年法国刑法典也是深受贝卡利亚的刑法理论影响的。它不仅在第4条里明确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安排了体系和结构。一百多年来,虽然这部刑法典已经多次修订,但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第4条以及法典的结构一直没有改动。不少国家,也仍然把罪刑法定视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林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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