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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民工参战牺牲应算烈士 答李农勇、刘树春同志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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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7
第4版()
专栏:

  民兵民工参战牺牲应算烈士
答李农勇、刘树春同志问编辑同志:
我们有两个问题不明白,请你给予解答。
一、支援前线时的民兵、民工在前线牺牲了,是不是应算烈士?在土改中他本人应不应该分得土地?
二、在人民政府、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积劳而病死者,算不算烈士?是否分给土地?
李农勇、刘树春李农勇、刘树春同志:
一、民兵、民工因为参战而牺牲者,应称为烈士,由政府发给“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后,其家属应按烈属待遇享受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中烈士本人应当计算在家庭人口内分得一份土地,作为对于烈士家属的一种抚恤。
二、对于革命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问题,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待遇:甲、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病故或在工作中不慎而致死者,不算烈士。乙、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或因公而光荣牺牲者,应称为烈士。丙、病故的革命工作人员革命历史较长且对革命有特殊功绩者,经过所在机关申请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追认为烈士。凡取得烈士称号者,在土地改革中烈士本人即应分得一份土地,烈士家属亦应享受烈属待遇。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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