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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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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17
第5版()
专栏:

“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法
齐平 梁超伦
平衡与不平衡是事物内在矛盾关系中的两种形态。平衡是指矛盾双方或诸方的正反相当或协调吻合的关系,不平衡则是指矛盾双方或诸方的正反不当或失调不合的关系。由于事物的矛盾双方或诸方在又统一又斗争过程中形成此长彼消和彼长此消的变化关系;所以,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就必然会有时表现为平衡,有时又表现为不平衡,平衡和不平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平衡不仅包含着不平衡的因素,而且是由不平衡发展而来的;反之,不平衡不仅包含着平衡的因素,而且是由平衡发展而来的。当矛盾关系处于平衡状态时,由于矛盾双方或诸方各自力量的变化不均,就必然要打破原来的平衡关系,而为不平衡所代替,这就是矛盾由平衡向不平衡的转化;反之,当矛盾关系处于不平衡时,也由于矛盾双方或诸方各自力量的变化,又会造成一种新的平衡,这就是事物矛盾由不平衡向平衡的转化。
既然平衡与不平衡的相互转化是客观的、必然的,那么,我们就要在这种相互转化中去认识和把握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而不能以静止的、孤立的观点去看待它们。当事物在平衡中顺利发展时,我们就要积极维护和促进这种平衡;而当这种平衡在事物前进到某一阶段而阻碍事物的发展时,那么我们就要积极地突破原有的平衡,建立一种新的平衡。客观过程中出现的平衡与不平衡都具有二重性。一般来说,新平衡总起着推动作用,而旧平衡总起着阻碍作用;新的不平衡在打破旧平衡时,总起着推动作用;而旧的不平衡在破坏新平衡产生时,总起着阻碍作用。因此,在平衡与不平衡的相互转化中,我们决不能笼统地、片面地断言平衡与不平衡何者好,何者坏;何者起促进作用,何者不起促进作用;何者“积极”,何者“消极”。所有这些情况,都只有客观地、全面地、具体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正确认识和把握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对于发展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建国三十一年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平衡与不平衡的辩证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特别是要重视综合平衡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要端正对平衡的认识,克服过去对平衡的某些形而上学的偏见。长期以来,由于把平衡只看成是静止、量变、相对性和同一性,于是,往往把平衡看成是消极的、保守的,把不平衡看成是积极的、革命的,致使人们不敢讲平衡。谁要是一讲平衡或强调一下平衡,就被横加罪名,甚至被扣上右倾保守的帽子。林彪、“四人帮”一伙就是这样干的。他们在政治上破坏安定团结,在经济上破坏综合平衡,使国家和人民吃尽了苦头。这种沉痛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牢牢记取。如果主观地把起促进作用的平衡看成是消极的、保守的东西加以反对,或是主观地把起促退或破坏作用的不平衡看成是积极的、革命的东西加以推崇,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摘自《哲学研究》198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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