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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发布指示 妥善救济失业教师 处理学生失学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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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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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发布指示
妥善救济失业教师 处理学生失学问题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周恩来总理于七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其全文如下:
目前除东北外,在各地区,特别是新解放地区,还有教师失业和学生失学的现象,有些地方且相当严重。这种失业失学的现象,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即已存在。解放以后,由于战争创伤尚未完全恢复,财政尚有困难,旧的经济结构正在改组,加以蒋匪帮封锁轰炸和某些地区发生灾荒,同时又由于一部分旧的学校教育内容不能适应新社会的需要,管理办法不当,以致部分学校停闭(绝大多数为私立学校),失学失业的人数因而增多。这当然是过渡时期一种暂时的困难。根据东北的经验,在土地改革完成、生产初步恢复之后,不但可以完全克服这种困难,而且在新的社会生活基础上,学校和学生的数量都将大大增加,知识分子不但不会过剩,并且会感到不足。这是毋庸怀疑的。但就目前情形来说,必须政府和人民协同努力,才能使这种暂时的困难逐步地得到适当解决。因此,为要尽可能迅速地帮助失业教师和失学学生解决就业和学习的问题,特发布如下的指示:
一、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人民政府,华北各省市人民政府除尽可能维持公立学校外,应本公私兼顾的原则,积极维持各地城市中现有的私立学校,并领导其进行必要的和可能的改革;减低学费,多收学生,师生互助,多想办法,自力更生,克服困难。私立学校中,办理成绩较好,经多方设法而仍无法维持者,政府应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少数办理太坏而确实无法维持和改造者,可劝导其和其他学校合并。其学生及教职员,均应予以适当的安置。
二、上述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应适当地增加公立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名额,并在私立学校酌设人民助学金名额,以便使真正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学生复学。其办法由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之。
三、上述各大行政区的各省、市(或县)人民政府,应尽可能举办中小学师资训练班及其他各种训练班,吸收失业的中、小学教师,施以政治和思想教育,并辅以各种业务教育,毕业后,一部分可适当分配工作,另一部分则待将来学校恢复和增加时,复返教育工作岗位。
四、上述各地区除继续办理人民革命大学外,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应在大城市中利用现有的学校设备,在地方财政情况许可下,举办各种短期专业训练班、补习班及夜校等,吸收大、中学失学青年及失业知识分子入学,进行政治文化教育或专业训练(如会计、合作社、贸易、税务等);毕业后,设法介绍其参加各项建设工作。
五、除上述四项办法外,在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对于一般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在解放以后失业,现在尚无工作或其他收入者,其救济办法应依照政务院一九五○年六月十七日批准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由各市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负责统筹。市人民政府并应指派教育局、文化局或文教局的代表参加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于上述知识分子的登记,除教育工作者由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委托当地教育工作者工会办理外,其他失业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人员,由文化局或文教局协助失业工人救济处办理之。对于失业知识分子,除尽可能介绍职业外,应本以工代赈的精神,分配他们参加各种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工人市民业余补习学校、失业工人的文化教育工作等),发给生活维持费;其无法分配工作者,应按照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八章第九章的规定组织学习并发给失业救济金。此项费用均由救济失业工人基金中统一拨付。
各地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这一项工作,认真执行本指示,并将执行情形随时逐级报告。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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