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内蒙古自治区修订农牧业政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21
第1版()
专栏:祖国各地

内蒙古自治区修订农牧业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根据两年来清除左倾错误影响,落实党的政策,发展农牧业的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最近,区人民政府就全区农牧业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补充,发出《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布告的主要内容有十项:1、大力种树种草;2、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社员的民主权利;3、因地制宜地落实生产责任制;4、认真执行收益分配政策;5、关于粮油征购政策;6、认真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草)地政策;7、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8、关于农牧业税收政策;9、继续搞活管好农(牧)贸市场;10、整顿好社队企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