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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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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26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法不责众”析
张黎洲
党风不正,党纪不严,这是损害党的威信、削弱党的战斗力的一个突出问题。贯彻执行《准则》以来,情况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但还不能说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有没有可能经过努力逐步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呢?对此,一些同志还是有些疑虑。眼看中央抓党风党纪问题的决心很大,自然感到很有信心;一接触到现实中的种种现象,又不免担心积重难返。最近就听到一种说法:问题要是仅仅出在个别人身上还好办,如今有毛病的人多了,党风党纪再讲再抓怕也是枉然,“法不责众”嘛!
应当说,人们的这种担心不是毫无根据的。在党中央大力整顿党风党纪的同时,仍然可以看到以下两种现象。一些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以至某些党委领导同志,往往被“法不责众”的观点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总觉得严明党纪、整顿党风困难重重,难处之一,就是面对着的不是个别人、个别现象,因而当需要批评或处理的时候,斟来酌去,下不了决心,生怕波及面广,发生连锁反应,惹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对于那些目无法纪、作风恶劣的人来说,“法不责众”则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这些人心里想,党纪、政纪叫得再响,还是要“教育多数”嘛,只要自己不成为少数中的少数,你又能奈我何?“法不责众”成了他们有恃无恐、不思悔改的护身符。这两种现象障碍着我们更快地把党风党纪搞好,也不免影响到广大党员群众的信心。
“法不责众”的观点,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是很有害的。不论从我们党内还是从社会上说,在法纪面前,该不该“责”,如何去“责”,唯一的依据只能是看它是否属于违纪犯法的行为,以及它的性质、情节、程度、后果、态度究竟如何,而不能去看违纪犯法的是“众”还是“寡”,起码不能把这一条作为首先要加以权衡考虑的问题。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是违纪犯法行为,只是因为有同类行为的比较多,或者牵连的人比较多,就不顾法纪,不问是非,听之任之,姑息纵容,那不仅是损害了法纪的严肃性,而且势必助长违纪犯法,造成恶性循环,甚至一发而不可收拾。
大家知道,任何法纪,都是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用以维护自己利益和维护某种秩序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实施,又都尽可能利用其可以起到的威慑、儆戒、毖后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惩一儆百”。社会的由“乱”到“治”,违纪犯法现象的由“众”到“寡”,都只能是严明法纪的结果,而决不是法纪的松弛和废弃。健全党法,严明党纪,搞好党风,这是加强我们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正是由于经过十年的破坏和混乱,一些同志的法纪观念淡漠了,遵纪守法的风气败坏了,自觉不自觉地违犯党纪党法的现象相对地多起来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们的党纪党法,既可以起制裁的作用,又可以起教育的作用。两种作用密切联系,不可偏废,而且从根本上说来,应当更多地注重宣传,加强教育,使违犯党纪党法的现象尽量减少,避免单纯靠法纪制裁解决问题,更要防止和反对搞惩办主义。对于任何违纪犯法的行为,我们必须态度鲜明,坚持原则,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在具体做法上,则不能简单偏颇,应当坚持舆论在先,教育为主,晓以道理,陈以利害,动员全党自觉起来抵制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使少数有错误的人也感到输理、非法、有压力,注意改正或有所收敛。对《准则》公布以前的违纪行为,只要改正,一般不予追究;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人则必须予以制裁,这既是为了严肃党纪,也是为了教育多数,使大家引以为戒。
当然,这里还要讲清楚,“法不责众”的“众”,是相对而言的。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党内生活不正常,特别是由于十年浩劫期间林彪、江青一伙的破坏,党风不正,党纪松弛,这是事实。但是,在我们的党员和干部中,作风恶劣和有违犯党纪党法行为的,毕竟是少数。同时还应当看到,在我们党内,存在着维护党风党纪、积极同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广大党员和干部。因此,我们既要正视这十多年来党风党纪遭到严重破坏的现实,又不能夸大支流现象,高估消极因素,以致对党的整个状况作出不适当的估计,动摇了经过不懈努力一定能把我们党整顿好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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