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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必须集中统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同志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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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27
第2版()
专栏:

外汇管理必须集中统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同志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常彦卿副局长为此向本报记者发表如下谈话:
国外人士非常关心我国对外汇是怎样进行管理的,管理的根据是什么。现在颁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合情合理,必将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我们的外汇收入有限,还不能满足四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必须把有限的外汇集中使用,量入为出,才能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在外汇使用上,要有统一安排,确保重点,使有限的外汇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所以国家对外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现在,虽然有一部分外汇是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创造外汇的比例分配给他们使用,但分配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不得在外汇分配前截留自用,分配的外汇还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不得滥用。在当前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时候,更需要强调外汇管理的集中统一。
近两年来,由于安排引进的项目多了一些,我国外汇收支出现了一些逆差,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缩小这个逆差。要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加强调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并且把增收节支作为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这是当前的主要任务。近几年来,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十分关心和重视外汇工作,大家动手创造外汇,我国外汇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是可喜的现象。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单位截留国家的外汇,把一部分应该交售给银行的外汇,化大公为小公,用来为本单位进口小汽车等非生产性商品,或者存放在境外,搞小金库;有些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引进,造成很大浪费;有的地方和单位对留成外汇没有按规定使用;出国考察、访问太多,有的还违犯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外汇资金等等。所以现在必须立即制止各种分散和浪费国家外汇的现象。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企业单位,在2月底前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的外汇,这是为集中管理国家外汇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各地方、部门、企业都遵照国务院指示,将未经批准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期调回,不准私自转移、分散和突击用外汇购买计划外的进口物资。根据国务院通知,如果在3月1日以后发现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汇存放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将按违犯外汇管理条例论处,没收全部外汇,并对有关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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