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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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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27
第2版()
专栏: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名词解释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以后,有些读者来信询问条例中的有关名词,现请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同志简要解释如下:
外汇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汇票、外币支票和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凭证。来华旅游者携带的美元、英镑,华侨从国外汇给国内家眷的汇款,是我们生活中常碰到的外汇。
自由外汇
指那些在国际金融市场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结算中能广泛使用并能不受限制地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国货币。有些国家明文规定本国货币不能进出国境,如:我国的人民币、苏联的卢布,就不可能成为自由外汇。目前,属于自由外汇范围的货币很多,使用最广泛的是美元、英镑、西德马克、瑞士法郎、日元、法国法郎、港币、加拿大元等。
留成外汇
为鼓励单位、企业创造外汇的积极性,对其收入的外汇卖给国家时,根据规定的办法留下部分外汇给创汇单位使用,此项外汇即为留成外汇(或称分成外汇)。
套汇
在西方国家,一般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外汇市场上几种货币之间汇价的差异进行买进卖出,从中获得利润,称为套汇。
《条例》中所提到的套汇,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式用人民币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如:私自用人民币向外宾换取外币;截留华侨汇入的侨汇,向其国内的眷属支付人民币等等,均属套汇。
补偿贸易
国际上常采用的贸易方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贸易双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由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等,另一方不用支付现汇,利用卖方提供的条件开发资源或兴建工厂企业,然后用兴建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商品或劳务等偿还。七十年代以来,贸易和合作范围已由最初的成套设备、机器等,扩大到技术知识、专利、联合搞科研。
经济特区
我国划出的、开展灵活多样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区域。在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允许和鼓励客商投资或与我方联合投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我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客商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我国保护客商资产、应得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目前,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市所划出的部分区域,就是已被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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