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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孙国春依法审理一起销赃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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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2-27
第3版()
专栏:通讯

秉公执法
——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孙国春依法审理一起销赃案
1979年12月的一天,一对青年男女来到北京日坛公园一个僻静的地方,女的压低声音说:“你们那里有翠吗?听说倒卖这玩艺很赚钱!”女的一问,男的心领神会,忙说:“我们那里有的是,你需要,我给你。”
女的名叫李红,当时24岁,是北京市电机总厂化验员。男的名叫王宁来,是中国工艺进出口公司仓库保管员,当时27岁。从这次他们搭上钩以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仓库里的珍贵文物如:明朝玉乳丁双耳杯、青玉莲花单耳杯、玉四喜人,清朝白玉螭虎供壁、鸡血石、玉片等相继失踪。不久,王宁来的盗窃行为被发现了,判处了五年徒刑,受到应有惩罚。1980年3月7日,李红依法被捕。
从1979年12月到1980年2月,李红通过各种关系,频繁活动于北京、广州之间,通过华侨销赃,已有九件珍贵文物带往香港。
李红销赃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这是一件普通的案子,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有秩序地进行着。但这时,围绕着这桩案子,还有些人也在奔忙着。
7月初的一天,两位不速之客来到了东城区人民法院。他们是被告人李红所在单位的。承办李红案的孙国春同志接待了这两位来访者。来访者递交了盖有“中共北京市电机总厂委员会”印章的信。信中写道:“李红系年轻女性,社会经验不多,头脑简单,在此案中属上当受骗(害)者;按照法律原则,可否从轻处理,回厂监督劳动。”据了解,李红原在北京丝绸厂工作,1979年才通过电机总厂某负责人的关系来到该厂,到厂时间不长,而现在居然有人出面,断定她是“头脑简单,上当受骗”,实在令人费解。面对着这种不正之风,孙国春同志严肃指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我们将根据李红的犯罪事实,依法办事。”来访者无言以对,扫兴而去。
7月30日下午,来访者之一又持电机总厂的介绍信,第二次来到法院。同来的还有一位自称也是电机总厂的人。他们说:“李红年纪轻,没经验,认罪态度好,法院能否给判缓刑?”孙国春同志说:“根据现在我们掌握的材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不象你们所说的那样。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这个案子。”他们又要求会见被告人李红。因是未决犯,孙国春同志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8月初,有人给区人民法院来电话,找李红案件的承办人。书记员邓朝明同志拿起了话筒。对方说:“我是市委办公厅,最近我们看了李红案的简报。你们是怎么研究的,准备怎么判?我们要了解一下,准备向中央汇报。”邓朝明同志根据纪律,告诉对方:“电话里不能讲,到法院来面谈吧!”并问:“你叫什么名字?”对方避而不答。
9月3日,孙国春同志前往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联系工作,发现那位上次陪同来访者到法院为李红说情的、不肯说出姓名的人和另外两个妇女,正在会见被告人李红。孙国春同志立即上前阻止。事后,经孙国春同志追查,原来那个不肯说出姓名的人是被告人李红父亲的一位同事,那两个妇女是被告人的母亲和表妹。
他们是通过非法手段和未决犯李红会面的。
以上所记,不过是表面化了的活动,在这些活动的背后还隐藏着什么?被告人李红多次对同所在押犯说:“外面会有人给我活动的,可以让我回去监督劳动。”幸好,本案承办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因此,李红这个盗卖祖国珍宝的罪犯终究没能逃出法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赃款800元也全部追回。
至于“来访者”的活动,孙国春同志已将情况提请有关纪律检查部门注意了解,视情节发展再作处理。
董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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