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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方针指导下积极推行合同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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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03
第5版()
专栏:

在调整方针指导下积极推行合同制
陶希晋
积极推行合同制,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有效实现,加强社会主义协作,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合同制是计划指导下的、坚持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合同制。
现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大都在推行合同制,我们国家法制机关和经济部门亦在积极研究制订关于合同制的法规。这是在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用经济手段和法律办法有效地管理经济的良好开端。它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新的活跃气象,而且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经济领域中的新发展。
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在各国的民法里是中心的一编。推行合同制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客观需要。从目前情况看,合同已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许多方面,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不论是为了执行国家计划进行各项生产活动、科学试验和各项社会服务,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互通有无、互相协作,都可协商订立合同。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协调经济联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它把物资供应、生产、运输、销售有机地衔接起来,把社会生产同社会需要密切地联系起来,成为实现国家计划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只有各行各业的大小合同都有效地履行,我们的经济计划才能胜利实现。与此同时,建立在切实可靠基础上的各种经济合同,客观地反映着我国产品生产及其流转的具体情况,反过来,它又成为制订国家计划的一个重要依据。总之,积极推行合同制,对于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有效实现,促进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协作,推动经济联合,从而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都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任何制度的推行,一开始总是不会很顺利的,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合同制也不例外。目前在推行合同制中,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产品分配和物资流转,本来可以签订合同,却推托实行合同制的条件不成熟,仍沿用行政手段的老习惯办事;有的行业或者企业单位过分强调自己业务的特殊性,认为不能推行合同制;有的合同应该鉴证而没有鉴证,不守信用,随意撕毁合同而不负责任;有的“怕搞坏关系难办事”,自甘吃亏,不敢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有的把合同只作为单纯向银行贷款或进行货物托运的凭证,签订合同时就不严肃不认真,因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既不完备,内容又不具体,经济责任不明确,缺乏约束力,实际上是不准备履行合同;还有的缺乏合同方面的基本知识,不知道合同应当规定些什么基本内容,双方有什么权利义务,因而被一些人钻空子,上当受骗,签订违法合同和假合同。除了上述情况以外,还由于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鉴证、公证和仲裁机构的不健全,经济司法工作尚未普遍开展,很多合同纠纷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所有这些,都妨碍合同制的积极有效地推行,急需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的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的合同制。社会主义原则是我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最根本的原则。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原则的集中表现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没有计划,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合同制是实现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是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指导的有效手段。属于国家计划以内的产品分配和物资流转的合同,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签订和履行,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属于国家计划外的产品的合同,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但决不允许冲击和破坏国家计划。其次,还要坚持社会主义协作。社会主义协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又一特征。在我们国家里,合同双方或数方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基本利益对立的关系,而是基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互助合作的关系,应当同心同德,互相支持,紧密协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各方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履行能力,使合同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合同一方当事人在遇到了困难,确实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以便设法避免或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我国的合同制,是坚持平等原则的合同制。无论是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无论是公民个人,在参加经济活动和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国家因特殊情况另有规定者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致的,即双方应当是平等互利的,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协商一致的,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或其他特殊条件践踏这个原则。我们的国家,一定要切实保障一切公民和法人平等地参加民事活动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合同制,又是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合同制。不少人还不懂得,签订合同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签订和履行合同必须有利于国计民生,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现在有些地方签订假合同、买空卖空,进行投机倒把;有的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私采和贩运的物资,例如国家的重要矿藏和林木等;有的合同规避法律,把国家计划内的产品变为计划外的产品进行交易。所有这些合同都是违法的,不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还应当分别情况,追究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凡是依法签订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制的上述三个原则,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只有积极推行这样的合同制,我们才能够逐步从单纯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习惯中解放出来,认真走向按经济规律办事,依法办事,有效地解决当前在推行合同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稳定和活跃我们的经济和日常生活。
调整工作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但是,这是不是说,只有等经济调整好了,才能普遍地推行合同制呢?我们认为,从总的情况来看,合同制不仅是行得通的,而且是有助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应当指出,目前国民经济的调整确实给合同的广泛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决不应当把这些困难作为不能推行合同制的理由。回顾我国早在五十年代,合同制就曾推行过,与之相适应的仲裁和公证制等也在不少地方建立起来,所有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保证当时国民经济计划的贯彻执行,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十年浩劫中,国民经济计划和合同制遭到破坏,使得我国的经济工作处于极端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我们要把经济活动逐步调整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而积极推行合同制正是进行经济调整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现在,长线产品大量积压,短线产品供不应求,由于没有实行严格的合同制,供需双方各自强调自己的利益,长线产品盲目生产,收购部门不按计划收购;短线产品企业本身却强调自销,不按计划供应。这种情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正是因为经济失调的情况存在,才更需要我们恰当地运用合同制这一有效的法律形式,把各方的关系协调、固定下来,使产、供、运、销各个环节比较合理地衔接起来,充分发挥现有物力财力的作用,更好地有秩序地把经济搞活,从而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诚然,在调整中,有些企业单位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推行合同制还有不少具体困难。但是,随着调整工作的深入开展,合同制必然会更广泛地推行;反过来,它又必然会更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
目前正在加速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法规,是积极推行合同制的重要一环。我们的法规,是从实际出发,从群众的实践中来,又到群众的实践中去。合同法规的制订也不例外。它应当在积极推行合同制的过程中,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合同制这一法律制度完备起来以后,又将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各种合同制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健全各地人民法院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机构,要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和仲裁合同纠纷的专门组织,以适应普遍推行合同制的需要。建议各经济部门建立如象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处一类的法律工作机构,抓紧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依靠他们业务与法律知识的结合,为本部门本单位推行合同制和进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帮助;并且在必要时,为本部门本单位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这是促使合同制更好地得到巩固和发展所需要的,也是新形势下经济领域中法制建设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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