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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探亲待遇有提高 假期延长,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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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07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探亲待遇有提高
假期延长,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原有关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将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12天分别改为30天和20天,还增加了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为20天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新规定说,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新规定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新规定说,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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