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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妇女的遭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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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07
第4版()
专栏:

台湾妇女的遭遇
少女求职掉进陷阱
目前在台湾,男性找工作不易,妇女求职更难。许多少女为了找工作掉进坏人设下的陷阱,上当受骗。
据台北《民族晚报》报道,台湾社会上有些坏人开设地下“佣工介绍所”,在报上刊登小广告大肆吹嘘,吸引许多急于找工作的少女前往报名。介绍所就要报名者先交介绍费200元、保证金600元(台币,下同)。报名者交了这些钱后等通知上班,结果不但上不了班,连交出的钱也要不回来。另外,有些坏人以“贸易公司”名义征求女职员,刊登广告说工作轻松、优待,等少女前往应征时,才知是“伴游公司”。有些报名者被迫从事这一工作,陪男性游客出游每小时收费500元,公司要收三成佣金。有些导游女还要被迫为游客“特别服务”,出卖自己的身体,所收费用也要交公司一部分。
公开歧视已婚妇女
台湾有不少机构,如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雇用女职员时公开歧视已婚妇女。据台北《时报周刊》报道,台湾地区八十多家信用合作社,二十多年来一直坚持女职员婚后即须自动辞职。不久前,这些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举行会议,又将这一做法明文写进合作社章程。一些保险公司也在大力推行所谓“未婚女职员制”。
报道说,这一规定给女职员带来许多痛苦和烦恼,她们中间不知产生过多少爱情悲剧,面临着“要丈夫还是要职业”的抉择,她们熬过了30岁,却央求对方等她到40岁退休时再结婚。还有一些女职员,不敢结婚,以“同居”方式与男朋友生活在一起,盼望到退休年龄时再补办手续。女方在同居期间一旦生了孩子,不但自身要失去工作,而且孩子是非婚生的,领不到身份证,日后上学都成问题。
流不尽的养女泪
时至今日,台湾仍存在着养女制度。有些贫苦人家因为生活无着,被迫忍痛把自己的女儿送给人家当养女。这些养女年幼时遭到养父母任意打骂、虐待,长大后有的被卖入娼门。
《台湾新生报》不久前报道了一个杨姓养女的辛酸史。这个养女原姓邵,三岁那年因家中贫苦,父亲把她送给桃园县杨家作养女。她刚到七岁,养母就逼她每天四时起床为全家人做饭,饭后到市场拣菜叶喂猪。即使寒冬季节,她也要光着脚丫去池塘边捞水草喂鸡。她吃不饱、穿不暖,经常挨打受骂。12岁时,养母以3,200元将她卖给人口贩子陈裕琳。陈裕琳在她还未成年时,就逼她当妓女。几年后,陈裕琳因盗窃罪被送进监狱,她又被送回养母处。养母再一次把她推入火坑出卖身体,还时常打她。杨女十八岁时,养母又以6,200元身价,将她卖给比她年长22岁的唐姓男子。她不满这一买卖婚姻,多次要求离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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