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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 依法治林——外国发展林业的一条共同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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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14
第7版()
专栏:

  健全法制 依法治林
  ——外国发展林业的一条共同经验
  朱石林
千百年来,由于毁林造成的恶果,不断落到世界几大洲的土地上。巴比伦文明的毁灭,丝绸之路的荒芜,北非和近东诸国的沙漠化,印度一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严重侵蚀,美国得克萨斯州和苏联哈萨克斯坦的黑风暴,从自然原因上说,实际上和大规模破坏森林是分不开的。
因此,从19世纪二十年代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为保护森林、制止破坏而作出认真的努力。其中最主要的行动就是致力于林业立法。首先,法国于1827年颁布森林法,其后奥地利(1852)、比利时(1854)、日本(1897)、瑞典(1903)、英国(1919)、德国(1920)也相继颁布。这些国家颁布森林法的时间先后不一,但当时都面临相似的情况,即森林的破坏已非常严重。由于一个森林法不可能包括当代林业工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所以各国还都陆续颁布了很多单项的林业法令。这些林业法令,由于采取了具体措施,如设立专门机构以保证林业法令的实施;为林业经营提供技术指导;向公众宣传森林的巨大作用和爱林护林的重要意义,所以都执行得比较好。
在很多林业发达的国家,林业能取得重大成就,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数年内,全国森林受到严重破坏,共损失约450万公顷。1951年,修改了森林法,制订了一系列有关的法令,使林业工作迅速发展。现在,日本森林的面积和蓄积量都已超过了战前水平。瑞典在19世纪时乱砍滥伐现象严重,本世纪初颁布森林法,其后又根据森林法制订了一些法令和条例,逐步收到成效,在连续每年采伐数千万立方米木材的情况下,森林蓄积量持续增长,二十年代为17亿立方米,五十年代已达20亿立方米,而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就增至24亿立方米。澳大利亚的森林主要为阔叶林,针叶材产量不多,过去主要靠进口。从三十年代开始营造针叶林,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停止营造,战后又继续进行,在六十年代实行《针叶林营造资助法》等有关法令和条例,使造林工作稳步发展。现在,这个国家的针叶材已主要靠国产,进口材只相当于国产材的20—25%。
从国外的大量材料看,健全法制,依法治林,确实是各国恢复森林、发展林业的共同经验。
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十分重视依法治林。菲律宾、巴西、泰国、墨西哥、印尼等国都颁布了森林法或其他林业法令。这些国家在执行法令的初期,都发生了不少违法事件,对此政府采取了严肃态度,如废除违法木材公司的森林开采权,吊销违法承包商的采伐执照,派出执法组认真追查毁林案件并限期提出报告等。其实,这是很自然的现象,很多发达国家在立法的初期也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瑞典、芬兰等国在本世纪初开始实行森林法时,违法采伐的案件频繁发生,一年达百起以上,现在每年只有很少几起违法案件。发达国家的林业执法人员,都有两层职能,一是监督,即监督检查各项林业法令的执行情况,发现和追究违法事件;二是教育,即宣传法令的精神,讲解法令的内容,帮助林主们按照法令的要求经营森林。简单地说,即不但要管,而且更要帮。
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森林还继续遭到大规模的破坏,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而没有法治是一个重要原因。可以预见,依法治林的做法将在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得到推广,而在执法的过程中将更重视正确处理管与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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