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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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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16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转发各地研究执行
  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规定要求中学从今年起对高中新生建立学生档案;强调必须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希望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教育部最近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制定出《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各地研究执行。
《规定》要求,报考青年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纪,热爱劳动,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56年9月1日后生)。工作表现好、学习优秀的青年,经所在单位证明,可放宽到28周岁(从1982年起,报考年龄最大不超过25周岁)。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考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58年9月1日后生);报考师范院校外语系(科)的,可放宽到25周岁(1956年9月1日后生)。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方能报考。中等师范学校和中小学的公办教师限报师范院校,民办教师不限。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广播电视大学(仅限在职职工)、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等脱产和半脱产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在这些学校毕业后工作满两年的,经批准可以报考专业对口的高等学校);中学在校学生;1980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服从分配的考生。
报考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县(区)报名。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报名日期,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考生报考志愿,可以分别填写重点院校、一般院校各五个,每个学校可填写两个系(科)或专业。
《规定》指出,已实行预选的省、自治区,应总结经验,继续进行。其他省、市、自治区今年是否进行预选,由本省、市、自治区决定。
全国统一考试定于7月7日至9日举行。考场必须设在县以上。文史类(包括外语)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今年外语考试成绩,本科按50%计入总分,专科学校是否计入总分,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外语计分比例,今后将继续提高。生物考试成绩,按30%计入总分。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应进行口试,笔试成绩全部计入总分,数学成绩作为参考分,从1983年起,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规定》提出,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并用汉语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须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今年仍将实行“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的办法。
《规定》要求,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承担健康检查任务。体检人员应正确掌握体检标准,认真负责做好体检工作。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在全国统一考试之前对考生进行健康检查。高考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由各地向考生公布。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办法是: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分段,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省、市、自治区划分数段时,应给录取院校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考生的语文、数学成绩(报考外语专业的语文成绩),其中有一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随下一个分数段分发档案。对语文、数学成绩的具体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考试情况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以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新生,9月1日入学;其他高等学校的新生,也应力争在同期入学。
《规定》还指出,从1981年起,中学应对高中新生建立学生档案。中学要如实地把学生各学期的操行评语、期末考试成绩,是不是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爱好、特长、社会活动能力,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等记入档案;要把学生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是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情况记入健康记录卡片,归入学生档案,供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规定》强调,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对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以支持和表扬;对于捏造罪名,诬陷好人的,要认真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院校录取人员)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医生,都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群众揭发检举的徇私舞弊和政审、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走后门”等事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规定》希望各地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考生正确对待升学问题。中学应加强对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对学生报考志愿加以积极的指导,要鼓励他们报考国家急需培养人才的师范、农林、水利、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
1981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仍按国务院批转的《1980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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