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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林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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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3
第2版()
专栏:保护森林 发展林业

稳定林权
矢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颁布以后,在各地引起了热烈的反应。很多地方的领导干部、林业科技人员、林业部门职工和广大群众,都表示要广泛宣传,认真执行,为发展我国林业作出自己的贡献。为了推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本报从即日起,将就有关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几个重要问题,陆续发表一些专文,供各地参考。
——编者
1981年3月12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稳定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我国林业是社会主义林业。这种性质,首先是由我国林业的所有制决定的。当前,我国林业是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林业的两种基本形式。个人所有的自留山、自留滩,社员在屋前屋后、院内或由生产队指定在其他空间土地上营造的自留林,这是社员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此外,最近还出现了各种经济成份以各种组织形式联合起来的共同所有林业企业,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把各种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林地的权属,明确地划分清楚,包括林界地界面积、蓄积量等,都要查清楚,树立界碑,由县(旗)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凡权属已经清楚的,就应当明确承认,稳定下来,不要反复折腾,造成混乱。某些国有林划给集体或社员的面积和蓄积量有些稍微多了一点,既然有关的省或自治区政府已经明确划定和宣布,有关的国营林业局或林场,也就应当明确承认,并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办理立碑和发证的工作。
目前林权有争议的,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要分级负责,组织有关双方,从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省、市、自治区之间的林权纠纷,最好由有关省、市、自治区的主要领导同志本着互尊互让的精神,做好各自下属的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迅速地协商解决。如争议相持不下,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否则,以破坏森林论处。
社员在法定的院内、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木本和草本植物,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后代直系亲属有继承权。
划界立碑发证,稳定林权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繁重的复杂的群众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提出要在明年春季之前,完成定权发证工作。从现在起,只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各地要抓紧部署,早些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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