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阅读
  • 0回复

健全法制 发展林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3
第5版()
专栏:

健全法制 发展林业
沈关生
加强林业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有保护林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盗窃、抢劫木材、以木材进行投机倒把、利用木材进行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造成森林火灾的,伤害护林人员的,违章操作或瞎指挥在林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玩忽职守使森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这种种刑事犯罪行为,都可以按照《刑法》中有关盗窃罪、抢劫罪、投机倒把罪、行贿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或过失纵火罪、故意或过失伤害或杀人罪、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森林法》,它是规定森林管理、保护,植树造林、采伐利用、奖惩办法等单行的专门的经济法规,违反这个法规要受到行政处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点上,《刑法》和《森林法》两者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虽然保护森林有《刑法》和《森林法》,但仅是一些原则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具体问题。如林业生产中的采种、育苗、植树、育林、护林要有办法,森林采伐要有规则,收购调拨要有规定,全民、集体、个体之间的合作、联营要有条例,产、供、运、销各个环节之间要有法规,这些问题还需要有一些条例、细则、办法、规定、守则、章程等作为补充,这些补充文件也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除了制订一些全国性的法规外,由于我国南北林区情况不同,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些与全国法律、法令不相抵触的法规,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就有《林业奖罚暂行条例》,江西等省人民政府就有《森林采伐审批办法》,等等。有了这些法规,依法办事就有了依据。
至于执法问题,公安、检察、法院是执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理有关林业方面的刑事犯罪案件。但大量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违法案件和林权、林业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还是需要由林业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来进行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按照林业有关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加强法制的一个极为重要方面是守法问题。这不仅要求广大群众遵守林业法规,国家执法机关同样要守法,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守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延续几千年,封建思想残余还存在,法制观念薄弱,总感到依法办事束手束脚。往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一句话,就可以在计划外乱砍滥伐多少万立方米木材;签个字,就可以把一大片国有林划给集体,等等。这种作法,有的属于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是法纪所不能容忍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法制,大家都守法,保护和发展森林才有可靠的法律保证。如林业的计划、生产、护育、采伐、加工、收购、调拨、供应、运输、销售等都应有具体的细则、办法等法规规定,各有关部门之间也要用合同的形式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经济手段也要有法律保证,才能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强制性。违反合同,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象过去那样反正都是国家的,漠不关心。
所以,在林业方面健全法制应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林业建设的发展才能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在林业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