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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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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4
第2版()
专栏:保护森林 发展农业

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矢进
国营林场和社队按照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这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一项根本措施。人们常说,种庄稼“三分在种,七分在管”。林木的特点是生长周期长,从播种育苗,到长大成材,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更加需要精心培育和管理。如果管理不好,就会毁于一旦,前功尽弃。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打乱了生产责任制,严重挫伤了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使林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我们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痛下决心,拨乱反正,迅速把林业生产责任制恢复起来,健全起来。
近两年来,在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各地林区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其中效果好,深受广大干部、群众欢迎的,是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用其所长,按劳动力能力的大小进行包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分别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联系造林营林的成果,实行合理计酬。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分别奖罚。这种责任制形式,既能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能把责任制和报酬、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充分调动社员群众和林业职工的积极性,应当大力提倡和推广。
我国地区辽阔,经济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加上林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一般是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分散,生产周期长,多方面受着自然条件的制约。这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不同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要求林业生产的管理有更大的适应性和更多的灵活性。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可能出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率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不论采取那种责任制形式,经过群众选择同意以后,就要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坚决执行合同,保证奖罚兑现,不要朝令夕改,失信于民。
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一项细致的经济工作和扎实的组织工作,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及时发现和解决在落实责任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使这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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