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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浅谈(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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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6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一)
马荣杰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有十位律师出庭为五名被告人进行辩护。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之后,不少群众对律师制度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律师制度的由来
从奴隶社会开始就有了法律,但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并没有什么律师制度。大约公元前二、三百年,古罗马有人为平民咨询法律问题,出庭辩护或代理被称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士。这大概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原始的律师制度了。但是,象今天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律师制度,则是兴起于资本主义社会。
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政权以后,很多国家纷纷制订法典。因为法律多了,一般人不熟悉法律,需要懂法律的人给予帮助,于是逐渐出现了律师。在那个时候,有的律师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有的是出席法庭,给被告辩护,名称有的叫代言人,有的叫辩护人,有的叫辩护士,有的叫律师。律师这种职业,当时是很受尊重的,因为他要熟悉法律,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作为一个律师,表达意见应当很鲜明、很生动、很准确、很有力量。
英国在1679年制定了《人身保护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也可以请人为他进行辩护,这说明英国当时已经有了职业律师。1798年,美国公布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被告人可以请律师协助。1876年,日本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请代言人。到了1890年,日本有了辩护士,辩护士就是律师。日本全国现在有一万一千五百多个律师。
旧中国的律师产生于清朝末年。在北洋军阀时期,律师人数是三千人左右。国民党时期的律师人数猛增,但有不少人实际上并不完全执行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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