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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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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6
第5版()
专栏:

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张应征
在旧社会,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叫入赘。劳动人民入赘是很受歧视的。史书有“严惩赘婿”的记载,即男子不自立门庭、赘入妇家,要受惩罚。由于封建主义夫权家庭制度的长期影响,在我国只能女方嫁到男家,而不能相反。这不仅使一些美满婚姻横遭拆散,而且也给一些有女无儿的老人造成生活困难,给计划生育增加了阻力。
为了破除这种陈规陋习,新婚姻法明文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男女平等的具体表现,是对族权、夫权残余势力的进一步冲刷。
全国解放以后,随着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政策的宣传贯彻,不少男青年到女方结婚落户。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后,有女无儿户将越来越多。六十年代后半期有女无男户占百分之八。七十年代前半期有女无男户占百分之十二。七十年代后半期,有女无男户占百分之二十五。越来越多的有女无男户,都欢迎青年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从河北省定县的情况看,男方到女方落户,确实解决了不少问题。
前营大队马燕春是小学的民办教员,与孙家庄孙业彬结婚,结婚后孙业彬成为马燕春家庭的成员。生产队选他当会计,马燕春继续当民办教员。母亲给他们做饭,看孩子,管家务。马燕春一心教学生,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同样的民办教员马坤英,结婚后女方成了男方的家庭成员,由于环境改变又带孩子,只好辞退民办教员。据邢邑、南宋、石板、东旺等公社的调查,原在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担任技术员、协助员、民办教员、赤脚医生等职的妇女,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继续工作的占百分之九十。
家庭矛盾主要是婆媳矛盾,姑娘在娘家结婚没有婆媳关系,家庭容易和睦团结。据东亭区、李亲古区、环城区、清风店区部分社队的调查,青年男女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尤其是兄弟多的家庭,婚后二三年就与父母分家的约占百分之八十。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则很少分居。
现在农村结婚,女方到男方落户要向男方要彩礼,成为男方一笔很大的负担。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则不然,女方觉得在娘家结婚娶来了个好劳力,不再向男方要彩礼,并尽量节约办喜事。
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女方多是有房屋缺劳动力的家庭,男方则是宅基小房屋少劳动力多的人家。如后营大队六生产队女青年安俊之,父母年过半百,守着五间老房一处宅院。十队男青年吴全永却因弟兄四个只有六间房屋不好娶媳妇。两个人在一九八○年春节结了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增添了劳力,翻修了老房。群众赞美地说:“这真是两全其美的事。”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有助于解决五保户的困难,给国家和集体减轻负担。据定县近八年的调查统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全县减少二千零三十二个五保户。
提倡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那些有女无男户,眼见姑娘在娘家结婚,不再担心老来无人赡养,很多人都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打消了再生男孩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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