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阅读
  • 0回复

司法机关应管违犯《森林法》的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3-27
第4版()
专栏:

司法机关应管违犯《森林法》的事
南充地区高顶山煤矿,在1979年度,未经批准,在井口擅自挂秤收购统购统销物资白夹竹27,119斤,白夹竹制品四万多件。他们为掩盖自己的错误行径,竟在付款凭证上将白夹竹改为黄竹。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我们曾向该矿多次交涉,但该矿主要负责人却强调生产需要,藐视政府法规,继续乱收乱购白夹竹及其制品,并说什么“你们告到天上我都不怕”。他们还拒绝检查1980年以来的用材情况。在该矿的影响下,其它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问题,给华云山区为数不多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我们也曾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他们回答说:“涉及《森林法》的问题不属于我们受理。”真使人难以理解,难道我们国家的《森林法》成了一纸空文了吗?象这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局面何时才能改变?
四川省华云工农区护林员 王承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