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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计委、建委、财政部规定十二个“不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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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03
第1版()
专栏:

  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计委、建委、财政部规定十二个“不准”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最近联合作出《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
这个规定是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坚决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制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而制订的。
规定共有12个“不准”,即:不准搞资源不清的项目;不准搞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清的项目;不准搞工艺不过关的项目;不准搞工艺技术十分落后,消耗原材料、燃料动力过高的项目;不准搞协作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准搞污染环境而无治理方案的项目;不准搞“长线”产品项目;不准搞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准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项目;不准搞同现有生产企业争原料的项目;不准盲目引进项目;不准搞“楼堂馆所”。
规定还指出,今后,新上项目凡属上述规定不准搞的,计划、基建部门不予列计划,银行不拨资金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设备材料,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新上项目都必须坚持统一计划,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何领导人个人非经计划、基建部门综合平衡,不得随意定方案,定厂址,批条子,上项目。违反规定的程序,乱上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申报者和批准者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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