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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个别地方出现的雇工经营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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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04
第2版()
专栏:农村信箱

  怎样看待个别地方出现的雇工经营现象?
最近,本报收到一些读者来信,反映农村个别地方出现雇工现象,并询问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约请农业部政策研究室白鹤文同志写了一封答复信,供读者参考。——编者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靠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以肥自己的行为,是党的一贯政策所不允许的。去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75号文件)中,曾又一次重申“不准买卖土地,不准雇工,不准放高利贷”。
根据一些来信分析,目前农村中个别地方出现雇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有的是一人承包了较多的土地,基本上依靠雇工来经营;有的是承包土地后,自己出外搞副业、搞倒卖贩运活动,雇人在家耕种;有的是以搞家庭副业为名,雇人养蜂、搞手工业等。这几种类型,都是想借助他人的劳动,并占有他人一部分或大部分劳动果实,达到自己致富,因而是不正当的,是带有剥削性质的。对这种情况,应当通过说服教育,使人们了解治穷致富是党的号召、人民的心愿,一定要走正确的道路,按党的政策办事,靠自己的劳动,达到富裕,不能去雇工,剥削别人。由于实际生活里的情况是复杂的,所以也要作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如对于那些为了抢农时种好管好责任田(或自留地),临时请亲友邻里帮帮忙,有的以后还工或给予一定的酬谢,就不应看作是雇工经营,更不应看作是属于剥削性质。
有的人把个别地方出现雇工的现象,同实行生产责任制联系起来,认为这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包产到户引起的。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虽然上述雇工现象,有的是在实行某种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但它并不是生产责任制本身所固有的,二者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恰恰相反,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各尽所能,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个别地方出现雇工现象,正是违背了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说明那里还没有做好落实责任制的工作。有些地方在落实责任制这个问题上,在放宽农村经济政策的问题上,放弃领导,或只做一般号召,不去做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去解决实行责任制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难免出现某些不正常的现象。我们一定要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央文件的精神教育干部和群众,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只要这样做,个别地方一时出现的某些不正常现象都是可以很快得到纠正和克服的。白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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