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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和出版总署决定 减低秋季教科书售价 并划一书价及供应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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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03
第3版()
专栏:

  教育部和出版总署决定
减低秋季教科书售价
并划一书价及供应办法
【新华社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出版总署于七月五日对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各省、市文教厅、教育局、各大行政区新闻出版局、各省、市新闻出版处、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和各总分店发出“关于一九五○年秋季教科书减低并划一售价及供应办法的决定”。全文如下:
查本年春季教科书,各地自行规定售价及供销办法。若干地区书价昂贵,供应不能及时,学生无力负担、感无书读之苦。本年秋季除中小学校采用教科书本,应力求划一,已另发通知外,关于教科书售价及供应办法,规定如下。希各地教育及出版机关,接到本决定后,遵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随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及出版总署分别报告。
(一)由于全国物价基本上业已稳定,故秋季教科书除东北外应即废除基本定价,改用人民币定价,各地售与学校及学生的书价,一律按照书面标明的货币价格计算,不得根据任何理由,加成或加价出售。
(二)华北、华东(包括山东)、中南(包括华南)三地区,售价应完全划一,规定小学课本用三十六开本,每页(二面)国产报纸为人民币二十四元(进口报纸为人民币三十一元二角),封面二页作为三页计。中学课本用三十二开本,每页国产报纸为人民币二十八元(进口报纸为人民币三十六元六角),封面二页作为五页计。
(三)西北、西南及新疆,由于造货成本及运费较高,得按当地情形另定售价标准,但不得高于上列标准百分之五十。此项售价标准,应由西北、西南及新疆教育及出版行政机关会同新华书店总分店予以规定,规定后在各地区内应求划一,并应立即申报中央教育部及出版总署。如各该地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以上标准定价,则望由当地主管机关协助,由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适当之补贴。
(四)各地区课本货币定价确定后,应将价目在当地日报公布,并印成书目分发,中途不得加价。
(五)教科书邮运及包扎费,应由新华书店总分店或联合出版社就远近各地售出课本所得书款内,一律提出百分之五,另立会计项目。在其地区内教科书邮运费一律由新华书店总分店或联合出版社负担。各地总分店及联合出版社于结算时,邮运费如有亏耗,得呈请出版总署予以补贴。
(六)新华书店或联合出版社对各书店及摊贩批售中小学课本,一律定为八折实收。此外学校、机关或个人购书,优待折扣应一律废除。
(七)私营书店出版之课本,其售价可由出版者自行规定,但希望于本年秋季一律改为货币定价。
(八)为抑低书价并保护本国造纸工业,教科用书应尽可能采用国产纸,尤其在产纸地区,必须用本地纸造货。
(九)各地教育行政机关应协助教科书供应机构,详细调查本季中小学用书种类及需要确数,以便教科书供应机构得以掌握存销数量。本季各地存书损失,应不超过总销数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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