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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能否适用缓刑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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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06
第5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能否适用缓刑问题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复之就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有关法律量刑的一些规定答记者问时提到,“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张春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的读者来信提出疑问,认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犯了反革命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违背刑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我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律室对这个问题答复如下:
刑法对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是不同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又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由此可以看出,这里所讲的缓刑,是指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并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是专指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反革命犯和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或者判处无期徒刑的,则不管是反革命犯还是其他刑事犯,都不能缓刑。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属于不同的情况。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为了贯彻少杀的方针”,“还保留了我国特有的死刑也可以缓刑的规定”。这就是说,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但为了贯彻少杀的方针,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并不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反革命犯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还应说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关押,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只是不立即处死,仍然要关押,进行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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