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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伪造人民币罪犯有期徒刑15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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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07
第2版()
专栏: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伪造人民币罪犯有期徒刑15年
本报讯 据《中国财贸报》报道: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大会,依照我国刑法第122条规定,判处伪造人民币犯辛守南有期徒刑15年;判处贩运伪造人民币犯芦忠有期徒刑4年。
罪犯辛守南,男,33岁,判刑前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五宝山公社半拉山大队社员。该犯于1980年1月非法制造印刷工具,伪造面值十元的人民币360张,共3,600元。之后,辛犯携带全部伪造的人民币流窜到黑龙江省讷河县等地,与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公社三南大队的无业流窜人员芦忠勾结一起,共同研究了假票使用方法,芦以买小量物品往回找钱的办法使用假票,用去了两张,找回人民币16元。辛、芦两犯窜到齐齐哈尔、沈阳、苏家屯等地,继续使用假票被识破,查获归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国财贸报》为此发表了题为《坚决打击伪造人民币犯罪活动》的短评。短评指出,为了维护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和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打击伪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这不仅仅是各级金融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公安、司法、商业、供销、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短评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伪造和贩运伪人民币的辛、芦两犯及时给予严肃处理,是很必要的。有些地方对这一类罪犯的打击不够有力,存在着麻痹思想,认为几张假票没有什么了不起。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伪造国家货币,扰乱了金融市场,罪行是很严重的。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财贸部门职工通过购销活动和修理服务等业务,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现金,在打击和破获伪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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