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阅读
  • 0回复

《洛美协定》签订以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08
第7版()
专栏:

  《洛美协定》签订以来
  凡文
包括有第三世界61个发展中国家的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国家)将于4月6日—7日在布鲁塞尔举行部长级会议。4月8日—9日,包括10个欧洲国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将与非、亚、太国家在卢森堡举行联合部长级会议。这是自1981年1月1日第二个《洛美协定》正式生效以来,有关第三世界与第二世界经济合作的重要会议。在当前资本主义世界持续经济衰退、超级大国加紧争夺亚非拉地区的形势下,这两个会议的召开,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心。
七十年代初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衰退日益严重。第三世界日益觉醒,为了维护民族权益,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第二世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抗衡超级大国。这就是《洛美协定》产生的背景。
第一个《洛美协定》是于1975年2月28日由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与非、加、太国家集团(当时包括46个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有效期为五年)。它废除了共同体国家在过去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贸易协定中明显的殖民主义条款。协定规定,非、加、太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可以不限量地免税进入共同体。共同体商品进入非、加、太国家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不免税。
第一个《洛美协定》签订以后,双方贸易有了较大发展。1977年,双方贸易总额达300亿美元,双方进出口基本平衡。在财政援助方面,截至1978年7月初,共同体已向非、加、太国家提供了约15亿美元的财政援助。援助项目达二百多个。
在第一个《洛美协定》执行过程中,1977年,设立了“工业发展中心”以制定关于欧洲企业在非、加、太国家设厂的计划并统筹关于技术援助事宜。
1979年10月31日签订的第二个《洛美协定》比第一个有所改进。非、加、太国家向共同体出口并享受“稳定出口收入制度”优待的农产品由原有的34种增加到44种。增订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制度”包括的项目有锰、钴、铜、铁、锡、磷酸盐、铝矾土等。并为此专门设立28,000万欧洲计算单位(约合37,800万美元)的捐助基金,用以恢复和保持非、加、太国家的矿业生产和出口能力。
1980年,在共同体的经费和技术支援下,非、加、太国家参加了在欧洲重要城市举办的三十多次国际贸易展览会,促进了非、加、太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加、太国家集团之间的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签订第二个《洛美协定》期间,双方在《投资保护法》问题上有争论。共同体要求对非、加、太国家的投资得到受援国的保护,不得因政治上的原因而被没收成国有化。非、加、太国家原则上接受这个建议,但提出了某些保留意见,留待以后讨论。由于经济衰退持续发展,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计划削减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非、加、太国家要求工业化国家尊重它们所承担的援助义务,保证援助的数量。在贸易方面,非、加、太国家要求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不采取危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任何措施。非、加、太国家还要求共同体努力提供农产品特别是食品来帮助非、加、太国家解决饥饿和营养不良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将在4月初的会议上得到进一步的深入讨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