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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集中统一管理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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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10
第2版()
专栏:保护森林发展林业

  木材集中统一管理好
  林杰
今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章明确规定“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具体规定“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等,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货源。”并规定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进入林区自行收购、加工。这是根据目前情况和历史经验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林业上的木材采伐、加工、产品处理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是互为因果的有机整体。采伐量少于林木生长量,可使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由林业部门就地加工和处理产品,可以量材造材、合理加工,并节约运力;采伐和更新方式通盘考虑,才有利于森林及时更新;特别是林工商结合起来,可以繁荣林区经济,扩大林区知识青年就业门路,增加林业企业资金积累,可以“以林养林”,杜绝乱砍滥伐现象。湖北省荆门县从1973年起,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木材、木制品和烧柴以来,比统一经营前的1972年,森林面积和蓄积增加到36%以上。类似这样的事例很多。实践证明,对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把计划的“多本帐”变成“一本帐”,由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凭证采伐,对控制过伐,保持采育协调,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是有深远意义的。当然,实行统一木材生产计划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可以把国营林场生产的规格材,林区社队生产的商品规格材纳入国家计划,其余部分采取严格的采伐审批制度和上级统计产量的办法,实行国家监督,为今后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积极创造条件。
木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而又短缺的重要物资之一,因此,国家在木材交换和分配环节上要加强管理,实行统购统销。这对保护森林资源,调节供需矛盾,减少漏洞,防止投机倒把是非常必要的。对于集体生产的木材,要考虑各种复杂情况,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林业部门在统一经营木材的同时,还要适当发挥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合理经营的作用。
历史经验证明,木材统一经营管理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木材的合理经营、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如果上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必然形成下面各路人马奔向林区,造成乱砍滥伐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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