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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决定 加强劳动局与国营企业工作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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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04
第2版()
专栏:

  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决定
加强劳动局与国营企业工作关系
【新华社二十八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最近发出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和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省、市劳动局与所在地国营企业的关系,过去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彼此关系不够密切,并影响劳动法令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对于两者的工作关系,决定具体规定三点:(一)各地国营、公营生产企业,应一律遵守并执行中央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各项劳动法令及各地劳动局根据这些法令发布的施行细则、决定、规章。如当地颁布的法令规章等与企业上级领导机关的规定有所矛盾,该企业执行有困难时,应通知当地劳动局,并会同请示上级领导机关,共同解决。(二)省、市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公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的执行;各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对劳动局派往持有证明文件的检查人员,不得拒绝。劳动局检查人员应遵守该企业保密制度。(三)劳动局根据检查结果,有向企业方面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之权;企业行政方面应尊重其建议,予以执行或解释。如双方有争执时,应会同报告上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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