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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 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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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16
第2版()
专栏:

福建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
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
通知规定社员建房应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房的,应作为侵占土地对待;农村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本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福建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
通知指出,近年来福建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但由于缺乏引导和全面规划,目前,农村不少地方一些干部、社员任意侵占集体耕地建房,任意扩大宅基地;有的社员把自留地卖给他人建房;有的社队企业盲目圈地占田,浪费了大量良田好地,毁坏了许多果园、林地。如果农村建房继续滥占耕地,势必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贻害子孙后代。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如下规定:
一、农村建房一定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每个大队、生产队都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新建房屋要充分利用旧址废墟和山坡、荒地,尽可能不占用耕地、林地和果园。山坡地、空杂地较多的生产队,一律不准占用耕地、林地和果园建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严加控制。社员建房应由生产队统一规划,提倡兴建适合当地农民居住的楼房。家在农村的国家干部、职工,不准在城镇占地建房。
二、加强对农村占用、征用土地的审批、管理。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房的,应作为侵占土地对待。已兴建的住宅要清点造册,正在动工兴建的要立即停建。不听劝阻,强行侵占集体土地建房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赔偿损失,拆除建筑物,收回土地,以至追究刑事责任。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包括公社机关和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学校),不准随意占用生产队的土地、草牧场和林地。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也要切实节省用地,并尽量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征用的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在审批占用、征用土地时,一定要认真核实,从严掌握。
三、当前农村不论实行那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土地都是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耕地、林地和果园以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私自在承包的耕地、林地、果园或自留地、饲料地上建房,出租和买卖土地,都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爱护林地,珍惜果园。同时,还应通过群众的讨论,制定“乡规民约”,以及其他有效措施,迅速制止私自占用耕地、林地和果园建房的现象继续蔓延。党员、干部要自觉按照《准则》办事,遵纪守法,起模范带头作用,严禁搞特权占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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