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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真研究国际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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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16
第5版()
专栏:

要认真研究国际私法
余先予
在国际私法的性质、对象、范围等问题上,尽管国内外法学界还有很多争论,但是,在国际社会生活中,有一类法律关系需要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去加以调整,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上一般称为国际私法。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包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这里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如中国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外国厂商签订贸易合同等等;第二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外,如某华侨在国外死亡,遗有动产和不动产,国内有继承权的亲属要求继承此项遗产等等;第三种,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在国外签定契约,发生侵权行为,等等。只要具有上述三种因素中的一种,就发生了一个究竟由关系国中的哪一国的法律来管辖、调整,或者由哪一个国际条约来调整更为恰当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正是国际私法的任务。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许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超越了国界与国籍。我国粉碎“四人帮”之后,由闭关锁国转变为对外开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很好地调整这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保护外国自然人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所有权关系;对外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等关系;一般涉外债务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涉外公证和认证;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等。处理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完备的国内立法,而且需要国际条约和协定,对外国的法律也要相当熟悉。现在,我国国内立法还在进一步健全的过程中,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得当,应该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使事事有章可循。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些我国已经参加,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可以作为我们处理这些方面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对于尚未参加的国际公约,我们也需要仔细地加以研究。凡参加进去对我们有利无害的,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加入进去;即使我们不参加的公约,也要慎重对待,因为这些公约虽然对我国无约束力,但对它的参加国却具有法律效力,可资我们作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参考。至于外国法律,多作些研究和介绍,知己知彼,有益无害。
有人认为,国际私法很复杂,涉及到外国法律的效力和适用问题,还是不碰它为好。其实,这是一种很幼稚的想法。国际私法的确很复杂,正因为这样,我们就更需要下气力去研究。现在,在我国对外民事交往当中,如对外贸易、技术引进、合资经营等等业务中,都有因不懂国际私法而吃亏上当的事例。外国法律的效力,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各该国自己的境内有效。但是,我们在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打交道的时候,尊重人家法律的效力是常识范围以内的事。至于外国法律的适用,当然应有严格的限制。各国都是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才考虑在某些特殊场合适用外国法律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更应有自己的主见。在对待国际私法的态度上,我们也需要肃清“左”的影响,实事求是地观察和处理这方面问题,逐步地建立起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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