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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部和财政部 批准盐业运销会议决议 即将在华北华东中南实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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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05
第2版()
专栏:

  贸易部和财政部
批准盐业运销会议决议
即将在华北华东中南实行
【新华社三日讯】六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的盐业运销会议通过的决议,已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和财政部批准。该项决议即将在华北、华东、中南三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经营盐业的公私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决议根据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公私兼运兼销的政策和有计划地运销的原则,对公私盐业经营中的各项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决议指出:食盐的主要消费者是广大农民,因此必须向农村推销;同时必须减低成本。为避免盲目运销,决议规定盐业运销商人须按季分月编造运销计划,经中国盐业公司批准后执行。如感已报计划不足,应即另送补充计划。运商运盐到达销地后,可以自由下乡推销。但在省内由一个重点分运至另一个重点时,须经中国盐业公司分公司批准,以免影响整个运销计划。重点的标准是物资交流、水陆交通要道的地点,由盐业分公司和盐商公会共同协商确定。为了调剂供求、稳定盐价,决议规定盐业公司对现有代销店应加以调整,过多的应撤销;必要设置的应适当设置。代销店必须遵守规定的章则制度。为解决销商盐源,减轻消费者的负担,并使销商得到合理利润,照顾其资力的困难,决议规定在天津、济南、蚌埠、南京、上海、杭州、南昌、汉口、长沙、广州等十个城市的现有销商,可以联合报运,但须编造计划,保证执行。
关于盐价问题,决议明确规定中国盐业公司掌握盐价的原则,是照顾生产、消费和贩运三者的正当利益;并通过价格政策,调剂市场供求,稳定物价。公私双方对于盐价的稳定应共同努力。决议指出,各地食盐牌价的核定应有合理差价;各盐业分公司间的牌价应保持适当距离,以适应流转规律,畅通运销。中国盐业公司应掌握牌价,领导私商,共同执行。为使零售商有利可图,批发与零售价格之间必须保持合理差额。
决议并决定由各地公私盐业经营单位合组咨议性质的盐价研究委员会,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导下,研究改进经营办法,发展盐业运销业务。各地盐业公司应加入当地盐商公会,使公私之间得以更好地合作,共同正确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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