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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局党委作出三条规定 制止党员和干部私自外出包工牟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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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20
第3版()
专栏:

上海市纺织局党委作出三条规定
制止党员和干部私自外出包工牟利
本报讯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刊物《党风与党纪》今年第6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吴复民写的一篇报道,并为此加了编者按。
报道说:上海市纺织局党委学习中央工作会议的文件以后,采取措施纠正在职的党员和干部私自外出包工牟利的不正之风,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最近一年来,上海市纺织局系统的部分党员、干部,借口搞活经济,为自己牟利。他们有的在业余时间搞贩卖活动;有的一个人承包好几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活,赚得的“外快”往往超过工资几倍;有的利用职权将原料、配件、设备搞出厂,助长了部分社队企业的盲目发展;有的利用一些单位推销呆滞物资心切的机会,不惜动用企业大批资金,购进对生产毫无用处的物资,谋取“推销费”;有的甚至盗窃机器零件和生产图纸。上述不正之风,在群众中影响很坏,他们批评这些党员、干部是“要钱不要党”。
要不要纠正这些不正之风,前一时期局党委感到拿不准。学习中央工作会议文件以后,党委认识到,这些不正之风如不及时刹住,势必损害党的威信,腐蚀职工思想,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社会主义企业。为此,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最近向全系统各单位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组织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并作出三条具体规定:
(一)在职党员和干部不准私自外出包工获利,或擅自邀集、组织人员外出包工、私分报酬。如继续营私,除批评教育外,所得酬金全部缴公。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搞好党风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使党员分清什么是共产党员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觉抵制金钱的引诱和腐蚀。
(二)凡承担本市、外地企业的机械设备检修、安装、技术指导或其劳务,必须通过组织接洽,办理经济合同,有领导地实行协作。所得报酬,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的原则,给有关人员一定的奖金(由各厂订出具体办法)。
(三)凡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原料、仪器、设备、工具、图纸、机物料等的借用、调拨、销售,必须通过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原料、仪器、设备、重要图纸必须经上一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出售、以物易物和馈赠,更不准乘机要挟,徇私受贿。对违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追回;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对要挟对方、徇私受贿的,应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没收其所得的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要加强物资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党风与党纪》的编者按指出:上海市纺织局系统的某些党员和干部,进行包工、贩卖等营利活动,是很不正当的,其中有的已经是违法乱纪的行为。上海市纺织局党委采取措施,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并做出具体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种不正当的营利活动,在其他城市、地区和系统的党员和干部中也有发现,甚至更为严重。有的党员干部、包括极少数中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仅私自进行经商贩卖、包工揽活,而且搞投机倒把、走私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党员干部没有党的观念,不顾国家利益和政治影响,唯利是图,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起码的品德。群众严正地批评这些党员是“要钱不要党”,真是一针见血!
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等都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在任何时候都要加以抵制和批判。《准则》中明确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任何党员和干部,为图谋私利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各级党委和纪委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经济领域的违法乱纪案件,必须旗帜鲜明、果断地加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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