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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浅谈(四) 律师的资格和组织机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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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20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四)
律师的资格和组织机构
律师的资格,在律师暂行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具体条件是四条。第一条,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第二条,受过法律专门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第三条,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四条,其他具有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总的说来,律师一定要有相当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律师协会。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是个人挂牌,比如某某律师事务所,他也可能带几个律师,作为他的助手。我国律师集体工作的组织是法律顾问处。律师没有地区限制,如哈尔滨市的律师,有人委托他到北京打官司,他就可以来北京,进行诉讼。律师给予当事人帮助要收费,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马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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