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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划清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原则界限 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不允许个人在责任田或自留地里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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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21
第5版()
专栏:农村信箱

要划清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原则界限
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不允许个人在责任田或自留地里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
本报陆续收到一些读者来信,反映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专业承包、包产到户等生产责任制以后,有少数基层干部和社员,在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地”里盖房、造坟等。据贵州遵义地区读者反映,湄潭县抄乐公社有24户社员在“责任田”里盖了房,占用好田约12亩。绥阳县儒溪区也有55户社员,占了“责任田”约29亩盖房。有的人还认为,包产到户就是“土地还家”,在划分承包地时,坚持要把入社前的地划给他。读者要求对上述问题作些解答。
农村有些地方出现了读者来信反映的这些情况,主要是那里对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一些人混淆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原则界限。专业承包、包产到户等,都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专业承包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下的专业分工负责制,擅长农业的劳力包农业,擅长其他业的包其他业。包农业的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分别奖罚。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实行分散经营,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在一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三靠”的生产队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必要措施。近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办法确实是治穷的好办法,许多贫困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之后,一两年就生产面貌大变,摘掉了“三靠”帽子,社员生活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但是,必须明确,无论是专业承包,还是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承包户对承包的责任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与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干户是完全不同的。这两者有着原则的区别。我国农村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农村社队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点,在农业合作化时就明确宣布过。后来,又多次重申。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要保持人民公社各级的所有权,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或占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我国宪法也规定了这一点。去年,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75号文件)中,又重申“要保护集体财产,不可拆毁平分”,“不准买卖土地,不准雇工,不准放高利贷。”因此,现在有些人混淆了责任制和所有制的界限,把“责任田”占为己有随意处置,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因而是非法的。
有关领导机关要积极引导,向群众正确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作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划清各种是非界限。既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维护集体利益,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前不久,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中共贵州省委、福建省政府,都已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发出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和买卖土地》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耕地、林地和果园以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作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私自在承包的耕地、林地、果园或自留地、饲料地上建房,出租和买卖土地,都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中共贵州省委最近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重申:划分生产责任地时,不许打破队与队之间现在的土地界限,抢占外队土地;不许按土改后入社前的土地所有权搞“土地还家”。责任地不许转让、出租、典当、买卖;不许在责任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等。现在,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全国农村应该坚决遵照执行。这样,某些地方出现的社员侵占集体耕地的现象,是可以迅速得到纠正的。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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