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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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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23
第1版()
专栏: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
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简单地说来就是消灭阶级。所谓消灭阶级,不仅是要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一点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而且要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一点我们现在还谈不上)。很明显,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以及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而带来的其他重大的社会差别和实际上不可避免的社会不平等,是比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更困难、更艰巨的任务,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和人民的政治觉悟、教育程度高度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诚然,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确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历史任务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步骤,但它毕竟是社会主义这个历史过程的开始。从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刚刚建立起来还很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再到完善,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我们这样原来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在这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绝不能削弱它,更不能放弃它,这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我们必须运用这个国家政权的力量,在加强对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极少数人的打击和镇压、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的同时,团结全体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能掌握的现代科学的手段,为了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量力而行地、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教育程度,不断地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问题,为逐步实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以及其他重大的社会差别和社会不平等的任务,为逐步创造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条件而斗争。毫无疑问,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作为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进行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最终是要在历史上消亡的。但是,在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的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没有全部完成以前,它是不可能消亡的。至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究竟有多长,国家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最后消亡,这只能由历史的实践来决定,而不可能、也不应当预先制定出一个国家消亡的方案。列宁说得好:“什么时候国家才开始消亡呢?等到我们可以说:你们看,我们的国家在消亡!……而现在还早得很。提前宣布国家的消亡将会破坏历史的发展远景。”(《列宁全集》第27卷,第135页)“我们只能谈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同时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至于消亡的日期或消亡的具体形式问题,只能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列宁全集》第25卷,第455页)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设,是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实践说明,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同时从两方面进行工作和斗争,既要坚持发展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又要坚持对敌人的专政。只有充分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集中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实现对敌人的有效的专政,反过来,准确地有力地孤立、瓦解和打击敌人,又是保持社会安定,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削弱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对整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严重损害。
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先谈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要坚持人民的专政。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坚持人民对敌人的有效专政,必须首先科学地考察和分析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矛盾,正确估计社会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形势。当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时候,我们党的“八大”和毛泽东同志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曾经及时地向全党同志提出了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内部矛盾的问题。提出这个重大课题,是非常正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是,问题在于这个课题提出以后,对于我国社会内部矛盾变化的实际状况,缺乏进一步具体的系统的研究和分析,长时期地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把大量不属于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当作阶级斗争的矛盾,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去处理,造成了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直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这不仅危害了人民民主,也危害了对敌人的专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这个沉痛的教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必须认真对待,但它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党果断地作出了停止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的重大决策,从而使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建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的。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间,至今还有些同志未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仍然站在“左”的立场上,用“左”的眼光来观察问题,把个别情况当作普遍现象,错误地认为三中全会的方针“右”了,是“取消了阶级斗争”。这说明继续清除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影响,仍然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工作。
但是,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在我国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矛盾中,只有一部分属于阶级斗争性质的矛盾,大部分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它并没有结束,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原有的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存在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存在着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存在着极少数继续坚持反动立场的旧剥削分子,存在着极少数妄想恢复剥削制度的人。他们进行活动的目的或结果是危害祖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他们的利益同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此,人民同他们之间的斗争仍然是一种阶级斗争。但是这种阶级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基本上消灭,这些反社会主义分子已经失去以往那种赖以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基础。除了在我国还没有实现社会主义的那一小部分领土上以外,他们不可能作为一个经济上、政治上合法的阶级而存在,存在的只能是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残余或碎片。从总的发展趋势来说,他们的数量和力量也将是逐渐削弱的。
但尽管如此,这种阶级斗争绝不可能在短期内止息,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而且不排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上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因为:一,历史上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遗毒,不可能一下子清除净尽,还会长时期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影响和作用。而且,我国还有一部分领土没有消灭剥削制度,在那里还存在着敌视社会主义的集团,每天都在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同我国大陆上的敌对分子相勾结,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着看得见和看不见的破坏活动。二,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存在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会从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生活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社会生活发生影响。一些帝国主义分子和社会帝国主义分子也在不断地进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随着我国由长期的“闭关自守”的状态走向开放的局面,这种影响和破坏活动还会有所发展和增多。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幼年时期,尽管它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创造了在旧中国所不可能产生的多方面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生产力毕竟还比较低,生产关系和它的上层建筑也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不可能设想它在短期间就可以满足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需要,就可以在消费水平上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拟。这种情况要求全国人民正确利用新制度的优越性团结奋斗,而绝大多数人民也正是这样做的,但是这不能排除极少数不坚定的分子利用新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而损公利私。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或缺陷,这些薄弱环节或缺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借以滋生和活动的缝隙。因此,我们对这种残余的阶级斗争,绝不能小看,绝不能掉以轻心,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我们不能离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用所谓抽象的“人”的观点来看待社会现实,那样就会丧失应有的阶级斗争的警惕性,就会犯极大的错误。
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这种阶级斗争的事实,人们难道能够忽视吗?一些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分子、敌特分子不断地进行破坏活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死不改悔的残余势力伺机进行反扑;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在有些地方还很猖獗;一些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走私分子以及其它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分子,利用种种非法手段,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还有些人唯恐天下不乱,他们暗中串连,在一些地方进行煽动和闹事,甚至公然叫嚷要进行第二次“大革命”来恢复这样或那样的资本主义。很明显,这种反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现象如果任其蔓延滋长,我们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就会被破坏,我们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就不可能顺利进行,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就会受到极大的危害。
面对阶级斗争的这种客观现实,我们没有理由不提高警觉性,没有理由不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职能,没有理由不坚决地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实行打击和镇压,而对他们心慈手软。当然,对他们的破坏活动,我们要区别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而且,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搞政治运动的办法,更不能采取“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搞的那种所谓“群众专政”的办法,而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严格地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正确而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进行斗争。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准确地有力地打击极少数敌人,又可以防止发生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当然,这并不是说,打击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只是政法、公安部门的事。发现坏人坏事,挺身而出,勇于揭露,勇于斗争,勇于打击,是我们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应当指出,对于当前这种阶级斗争的事实,在我们的同志中间,并不是都有了清醒的足够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这种阶级斗争现象不过是“杯中风浪”,无关大局,以至于漠然视之,放纵不管,甚至对一些唯恐天下不乱者,对怀疑和抵制四项基本原则的人产生同情。还有的同志思想上存在一些混乱的不正确的观点,很容易为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所利用。这都是值得我们注意并加以纠正的。
有的人说,“既然敌对阶级已经消灭了,还需要保持专政的职能吗?”“还要专政,对什么人专政?弄得不好就会象过去一样,或者坏人专好人的政,或者人民专人民的政。”敌对阶级存在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对他们实行专政;敌对阶级基本上消灭了,但是敌对分子、敌对势力还在一定范围内实际存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仍然必须对这些分子、势力实行专政。这难道有什么不可理解的吗?在国内外阶级斗争还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可以取消或削弱。至于会不会再发生“坏人专好人的政,或者人民专人民的政”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已经从理论上、实践上批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全面专政”论,粉碎了这两个反革命集团并继续打击和改造它们的残余分子,逐步制定了并将继续制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需的各种制度、法律、法令、条例。党和人民正在不断努力从各方面加强人民民主,使它日益完善、巩固和不可动摇。产生“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已经一去不返,而奋斗的人民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潮流谁也不能阻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完全有力量有信心制止历史悲剧的重演。
有的人说,“现在这样做,是要‘收’,不再‘放’了,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完全不对。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拨乱反正,要解放思想,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同时也多次讲过,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从来不存在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胡作非为,危害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也有的人说,“现在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了。”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专政和民主不但不是互相排斥的,而且是缺一不可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保证绝大多数人充分享受民主权利,并且为此目的,而向极少数危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人实行专政。列宁早就指出,以为“专政和民主这两个概念是互相排斥的”,“以为专政就是废除一切民主自由和民主保障,就是恣意横行,就是滥用权力以谋专政者个人的利益”,是一种“庸俗的资产阶级观点”(《列宁全集》第31卷第309页)。
现在就让我们转向讨论人民民主吧。
我们已经反复说明,对敌视社会主义、危害社会主义的极少数人实行专政,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充分享受民主权利,就这两者的关系可以说,人民专政是手段,人民民主才是目的。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除了对敌人实行必要的强有力的专政,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以外,还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加强民主的建设,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文化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基本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它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是绝大多数人民自觉奋斗的结果,是绝大多数人民自身利益的实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同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不仅要求有先进的经济制度和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而且要求有先进的政治制度,有广泛的高度的民主,以保证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够充分地发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成长为能够持久工作的完善、巩固、便利有效的制度,还需要党和人民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进行长期的努力,逐步创造出一系列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的法律、规则,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地当家作主,广泛地参与各级国家机构和政治生活的管理,真正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全面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把民主扩大到经济生活领域、文化生活领域和其它社会生活领域,实现和加强这些领域的民主管理。如果不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难以忠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对人民的敌人也难以实行坚强的专政。
我们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建国以后,在民主建设方面,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极其重大的任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往往把社会主义只是看作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而忽略了它同时是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我们往往把民主只是当作工作方法,而没有同时把建设高度民主的政治当作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对于怎样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人民的各项个人权利,也一直没有给予一贯的重视和系统的解决。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取消了一切正常的民主生活,把“四大”这种实际上是压制人民民主权利、制造社会政治动乱的形式,把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当作“大民主”,使本来还不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又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受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粗暴践踏。这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
历史的教训教育了我们的党,教育了我们的人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坚决纠正过去的错误,决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充分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认识和坚强意志,标志着我们的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历史性转折。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进一步明确地把建设高度民主的政治,作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在极其复杂和困难的条件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发展民主进行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包括平反历史上的大量冤假错案,改变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的成分,改正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案件,在各级党政机构中充分执行民主集中制,纠正各种权力过分集中的制度,等等,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我们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人民的民主生活,结束了过去十年动乱时期的不正常状态,正在迅速恢复和活跃起来。作为人民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和制度,有了新的改善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开始实行直接选举,选举方法也进行了民主的改革。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经济事业和其它事业的权力在逐步扩大。我们正在积极创造各种有效的形式、渠道,使各级国家机构和经济文化机构的工作和活动真正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努力实行群众路线,努力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报纸上经常发表人民来信和各种批评建议,各级党政机关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表达自己意见、意志的机会和手段大大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对打击人民的批评、揭发事件的严肃处理,为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其它个人权利,从法律上、制度上提供了保障。我们还准备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使之能够更好地集中和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反映三十一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经验,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民主化建设的要求。这一切事实都充分地生动地说明了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表现出的巨大决心和毅力。
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要一步一步地前进,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的传统,人们缺乏民主生活的知识和素养,经济文化落后,人口众多,国土广大,交通不便,旧社会旧习惯残余影响在社会各方面生活中的存在,要实现高度的民主,绝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我们必须随着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在政治生活民主化方面进行一系列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和建树。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精神准备。而进行这些改革,就要排除各种阻力,包括旧传统、旧习惯的影响,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现行制度中某些缺陷和弊端带来的种种牵制,等等。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防止各种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利用我们进行民主改革的时机,招摇撞骗,制造事端,破坏三中全会以来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使民主化进程受到干扰。因此,我们既要有坚定的方针,又要有稳妥的步骤。在党的领导下,只要我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准备好充分的条件,提高多数人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我们已经重新发展的国家民主化的进程必然能够长期地坚持下去,并取得历史所要求、人民所期望的伟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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