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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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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4-23
第5版()
专栏:

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
高经文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党和国家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视,是适应“四化”建设需要,在法制建设上的重要措施。
一年多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大中城市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大部分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已设庭。不少县、市和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庭或正在积极试建。各地经济审判庭边调查研究,边学习,边办案,处理了大量来信来访,调处了不少经济纠纷,惩办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初步显示了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
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三十年来,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一直未能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因而以保障经济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经济审判工作当然也就无法开展。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泛滥,重人治,轻法治,整个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不受重视。国家对于经济工作的管理,主要采用行政办法。企业事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也是用行政办法解决,“公”与“公”的单位之间是不到法院打“官司”的。现在的情况不同了。首先,现代化建设已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着重点,人民法院理应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其次,党和国家把过去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办法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经济审判工作就是一种法律办法。第三,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确认它们在法律上的“法人”地位。它们之间有不少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权益争议,就要诉诸人民法院解决。这类案件将会日趋增多,涉讼的内容也将更为广泛和复杂。第四,经济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破坏合同,扰乱市场,居间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走私套汇,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商标、专利、著作发明权等等经济犯罪案件,也需要及时依法处理。第五,在外贸、合营、保险、海商等等涉外经济案件方面,需要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国家主权,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总之,需要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经济审判工作已经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欢迎。不少经济纠纷案件,领导部门几经调处未成,影响团结和生产,现由经济审判庭依法解决了。许多经济部门的同志反映,有了经济审判庭,他们的工作好做了。劳保部门的同志说,经济审判庭严肃判处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在厂矿企业中震动很大,推动了安全生产,鼓舞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许多诉讼单位和当事人,看到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经济纠纷案件,在经济审判庭得到依法秉公调处时,感到有地方讲理了,合法权益有保障了,纷纷表示要遵纪守法,信守合同,搞好生产。对于少数蛮不讲理的单位,经济审判庭严肃依法判处,对个别无视法纪、拒不执行判决的,坚决强制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既然也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那么,它与刑庭和民庭的工作岂不是没有什么区别了吗?从表面上看,经济庭的工作分别与刑庭和民庭的工作雷同,其实是不一样的。经济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刑事上,它主要处理破坏和危害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民事上,它主要处理企业事业等单位“公”与“公”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权益争议案件。在涉外经济案件方面只限于受理法人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案件的特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又往往相当复杂,有专门的经济审判机构和专业经济审判人员,便于熟悉专业,掌握特点,积累经验,保证办案质量。当然,经济庭与刑庭、民庭的工作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是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既有密切配合,又有明确分工,但经济庭工作不是刑庭、民庭所宜代替的。与此同时,在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应建立经济检察庭,以便与经济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而没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也要设立经济审判庭。这是从当时情况出发的。现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审判实践,发现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与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很多,农商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不少,不少案件还涉及外省、外市,加上其他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确实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就地管辖受理。此外,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庭,受理辖区内的第一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也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审级规定;可以就地办案,便民诉讼,及时调查处理;可以减轻中、高级人民法院的负担,有利于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基层的经济检察机构和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希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庭,便于配合工作。现在,全国已有约三分之一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了经济审判庭。根据各地的经验,一般都是在工业发达、经济活跃、交通要道、港口码头、人口众多或有其他建庭需要和条件的地方先建起来。未建庭的,由刑庭、民庭分别兼管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把经济审判工作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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