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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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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05
第4版()
专栏:资料

  介绍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一九四六年七月三十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委员长金日成及书记长康良煌,颁布了《男女平等权法令》,并自即日起实行这一法令。法令的前言首先指出:“三十六年间,朝鲜妇女受尽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凌辱和残酷剥削。她们没有任何政治的和经济的权利,也不能参加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前言继续指出:“红军从日本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了北朝鲜,转变了妇女社会地位。在国内进行着的各项民主主义改革,使妇女们从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的不平等地位解放出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为肃清日本殖民地统治的残余,改革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部参加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特公布了《男女平等权法令》,法令全文共计九条,介绍如下:
第一条 妇女在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的全领域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第二条 妇女在地方或国家机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劳动权利,同等报酬、社会保险以及教育之同等权利。
第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自由结婚的权利,禁止未经本人同意的强制结婚。
第五条 在结婚后,夫妇关系发生困难不能继续维持时,妇女有与男子同样的自由离婚权。同时,母性对于前夫有要求儿童养育费之诉讼权,关于离婚和儿童养育费之诉讼规定在人民裁判所处理之。
第六条 规定妇女满十七岁以上男子十八岁以上为结婚年龄。
第七条 废除与严禁中世纪封建制所残留的一夫多妻制,买卖婚姻,公娼私娼和妓生制(妓生本馆、妓生学校等)蹂躏妇女人格之制度,违反者以法处理。(按:妓生为朝鲜固有名称,类似妓女。)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土地继承权,离婚之时享有一切财产之分配权。
第九条 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有关朝鲜妇女权利的法令及规则一律作废。(根据北朝鲜华侨联合总会译本)
《男女平等权法令》实行后,北朝鲜广大的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北朝鲜妇女总同盟成立,去年底盟员已达一百四十八万人。妇女参加了政治生活,各级人民权利机构中都有妇女代表。去年的最高人民会议中,妇女代表占三十三名。
据一九四九年年底统计,北朝鲜女大学生一千二百余人,女教员一八○名,其中女大学教授六十一名。女医务工作者三千七百余名。
一九四八年,三三八名妇女受到国家表彰,一九四九年二十三名妇女得到最高人民会议的奖章。南浦纺织工厂的著名女劳动英雄金秀子,一九四八年完成了她个人产量的百分之五四三。
美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朝鲜战争以来,广大妇女进入工厂和矿山,代替出征的男子,以高度的爱国热忱,积极生产,支援前线。
现在这一民主法令已随着人民军的胜利进攻带到了南部地区,在美李反动派长期压迫下的南部妇女,为了保卫用鲜血换来的自由和幸福,纷纷表示要尽一切努力参加爱国正义战争,团结在人民政府的周围,与敌人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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