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阅读
  • 0回复

律师制度浅谈(六)辩护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06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六)
  辩护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当一个公民被控告犯罪的时候,无论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他都享有充分的辩护权,都可以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仅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而且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几种人为他辩护。判决的权力是在法院,在审判庭;但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一定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让被告讲话,让他讲心里话。因为他被控告犯罪以后,可能成为科刑的对象,可能被判徒刑,严重的可能被判死刑,你不让他讲话,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他提出的问题,但是他也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说明他是无罪或者罪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种是被告人一辩解,审判员就说你不要说这个了,这个我们清楚了。如果都清楚了,那还审什么呢?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东西,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如果说这我知道了,那我也清楚了,不让讲了,那就可能出现主观臆断。另外一种是审判人员怕干扰被告行使辩护权,敞开让被告讲,其实,许多话与案情无关。审判员可以告诉被告人,与案情有关的就讲,无关的就不要讲。这决不是阻止被告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而是因为法庭审判有一定时间限制。
被告人除了自己辩护以外,还要允许他请人为他辩护。可以请律师,请监护人,请近亲属,等等。有的同志说,检察机关、法院也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办案的,何必还要辩护人给他辩护呢?甚至有人认为,给被告辩护是包庇犯罪。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是受了诬陷,被告人不一定是坏人。这样的案件,经过辩护,经过审理,最后宣告无罪了。再一种人是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这些人虽然有的要被判刑,但一般不是品质问题,不是象贪污盗窃或者行凶杀人一类问题,怎么能说凡是被告都是坏人呢?有的被告确实是坏人,比如行凶杀人就是坏人,但对坏人也要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所以,无论是好人被诬陷,还是好人犯了法、犯了罪,或者确实是坏人,都需要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使他不要受到冤枉,不要受到不应有的惩罚。
说到这里,又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请律师辩护?律师是有法律知识的。将来发展的趋势,在几种辩护人中,恐怕主要应该是律师辩护。有个汽车司机肇祸了,肇祸以后请律师为他辩护,他问律师:“您是不是一个法学家?您是不是一个机械工程学家?”他为什么强调这个?他认为汽车肇祸了,律师需要懂汽车机械性能,比如我开的这种车,以什么速度行驶,行驶在什么样马路上,当时是什么样天气,我采取制动时在什么范围内车能停住,这些律师都需要掌握。如果办汽车肇事的案件,律师就要是机械工程学家;办贪污案件,要是会计师;办医疗事故案件,要是医学专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凡是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律师必须是熟悉的。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说这个问题涉及到技术问题,我不了解,那就说明律师担任这个案件的辩护人是不称职的。你不懂,完全可能,但你在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必须弄懂,而且要很熟悉。这就需要调查研究,包括事先请教专家。要求辩护律师熟悉法律,这是理所当然的,不熟悉法律就分析不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
另外,被告人需要请辩护人为他辩护,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被告人受审判的时候,往往已经没有自由了,很多情况和材料无法搜集。有的虽然有自由,没有把他押起来,但他处于受审的地位,也无法搜集对他有利的材料。
需要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的再一个原因,是被告人被捕以后,或者被控告以后,一般比较紧张,顾虑重重,很难充分地、客观地提出辩护意见。至于给未成年人、聋哑人辩护,那就更是必要了。
从总的任务来讲,律师和审判员、检察员、公安人员的共同任务是要弄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判决。这是一个方面。但是,如果只有这一个方面,那就没有互相制约的作用了。所以第二个方面,就是他们又要从不同的角度来保证审判的正确。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他们应该考虑对被告有利的方面、不利的方面,但是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着重是揭露犯罪;辩护人的任务,是提出被告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审判人员考虑双方的意见,然后作出公正的、正确的判决。如果忽视总的任务是一致的,那就不能很好地配合;如果忽视角度不同,那就不能很好地制约。配合和制约是两个相辅相成的东西,缺一不可。
(马荣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