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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吸取教训,还是推卸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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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10
第3版()
专栏:

  是吸取教训,还是推卸责任
荆门热电厂1973年初开始选择厂址。该厂唯一供热对象是荆门炼油厂。谁都知道,建设这样一个大厂,不可能不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而由一个部门单方面确定。当时为了解决湖北地区严重缺电和荆门炼油厂供电、供热问题,由水电部和燃化部协商,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确定靠近炼油厂建设热电厂。荆门炼油厂为了配合设计,曾提出供热、供电参数的要求。热电厂建成,已向炼油厂供热几个月后,炼油厂另建自备电厂,不用热电厂的热。这难道是因为双方未达成协议吗?
后来如果为了润滑油装置投产的需要,理应首先考虑由荆门热电厂已建机组继续供热。如热量不足,可考虑由荆门热电厂扩建供热机组。当时,设计单位曾粗略作过经济比较,由电厂扩建约可节约投资1,200万元,还可节约燃料。此意见曾向有关上级反映过,遗憾的是没有得到采纳。如果说,炼油厂未用热电厂的汽,是因为该厂自产的汽已满足需要,这就说明自备电厂更没有修建的必要。
鉴于自备电厂将要建成的既成事实,我意:
一、荆门热电厂供热机组长期不用,浪费很大。该机组是高压高温供热机组,既供热又发电是经济合理的。不能让此机组长期“睡大觉”。即使炼油厂自产的汽满足需要,亦应使用电厂供热机组,宁可停用炼油厂自备锅炉。
二、有关单位不应推卸责任。应正视由于上述决定的失误所造成的大量浪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今后工作。
中南电力设计院 余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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