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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产物资的安全防范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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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11
第3版()
专栏:短评

加强生产物资的安全防范工作
今天本报刊登的有些厂矿企业物资被盗的报道,应当引起各厂矿企业领导同志和广大职工的重视。
为什么有些厂矿企业发生物资器材被盗的案件?当然,这与林彪、“四人帮”破坏法制,煽动无政府主义的罪行有关;从厂矿企业来讲,还应当着重从管理上找原因。比如大量物资、器材随处堆放,领发、保管、使用等环节相当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总之,管理混乱,无人负责,那里的领导熟视无睹,不闻不问,这就给盗窃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厂矿企业内部有的人监守自盗,甚至勾结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一起作案。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企业的领导也要看到自己的责任。因为这些案件是在企业里发生的,往往由小到大,有一个发展过程。如果能够及时抓紧处理,是能够防微杜渐的。如果容忍这种行为发展,听之任之,就会助长有些人继续作恶直到犯罪。
我们提倡敢说敢管和勇于负责的精神,树立社会主义的主人翁态度,把企业管理得井然有序。有的同志缺乏这种精神,他们对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情况漠不关心,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处之泰然。这种麻木不仁的态度不纠正,怎么能把企业办好呢!
各工业部门和厂矿企业,要把安全防范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在当前整顿企业管理中,要认真搞好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特别是一些停建缓建单位,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资、器材和设备不丢失被盗。要经常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财物管理制度,同一切危害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保护国家财物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到损失的人员,要给予适当处分;对少数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犯罪分子,应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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