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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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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14
第5版()
专栏:

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杨洪 王金中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来,各方面都很重视经济立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已经草拟的经济法规近七十个。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将会要求制定更多的经济法规保护调整和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这对经济立法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推动。为了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我们认为需要着重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进行经济立法工作,要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国民经济现在正处于调整时期,经济管理体制也在改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经济立法,应充分考虑新旧交替的客观情况。既要积极保护调整和改革取得的成果,把日趋完善的东西制度化、法律化,也不要急于把那些还不那么成熟,或现在做不到、将来要争取做到的东西,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现状出发,又不囿于现状。例如,现行经济管理体制,是多年形成的,有许多弊病,亟需改革;但改革又要有个过程,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就是说,在搞经济立法时,凡是涉及体制问题,应当客观地反映改革的变化过程。一方面,不要急于把正在试点,或虽经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不宜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东西,写进法律条文,造成有法不能依的局面;另一方面,也必须及时地反映调整、改革的成果,把经过试点已经比较成熟了的东西通过法定程序规定到经济法规中去。不能等到调整、改革完成以后再去搞经济立法。总之,要从实际出发,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第二,要在搞好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着手制定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中一些急需的基本经济法规,如计划法、企业法、矿业法、劳动法等等,都没能制定出来。这不利于协调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整顿经济中的各种不良现象。而制定经济基本法规,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既需要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又需要对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大量新问题、新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目前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行政办法那一套,在这种情况下,先搞基本法规,确有一定的困难。从近两年的情况看,先从单行的经济法规入手,急需的先搞,成熟一个搞一个,逐步配套,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制定基本法规,可能是比较好的办法。例如企业法,调整范围很广,包括工业、农业、商业等许多行业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差异很大,管理体制又不统一,马上搞就比较困难。但如果先搞国营工厂法,问题就比较简单。因为,对各个国营工厂来说,所有制和权利、义务基本上是相同的。把国营工厂法这个单行法规搞好了,不仅可以解决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工业企业的管理问题,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实践摸索经验,为将来制定企业法打下基础。所以,在搞单行法规时,要注意在内容上不要贪“大”求“全”、包罗万象,企图在一个法规中解决所有问题。这是目前我们在拟定经济法规时常见的毛病。许多经济法规长期停留在拟定阶段,与此不无关系。
第三,要有一个通盘的规划。尽快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经济法规将日益增多。因此,搞一个制定经济法规的通盘规划,是很必要的。现在的情况是,没有统一安排,许多经济法规草稿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需要分头拟定。由于行业不同,要求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同,拟定的法规条文,有的互相重复,有的互相“打架”。这需要由立法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制定一个经济立法的规划。明确哪些经济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拟定;哪些由各部门分头拟定;哪些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单位参加,共同拟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按照先拟定起草大纲,经审查批准后再正式起草的审批程序,以免内容重复。
当然,在加快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经济司法工作,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和经济检察厅。经济立法,主要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有了经济法规以后,就要着重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一个法规制定得再好,如果不严格执行,也等于无法。现在,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不习惯于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往往是出口成“法”,以言代“法”。这是需要坚决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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