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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浅谈(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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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15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七)
律师怎样为被告人进行辯护
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后,首先要研究起诉书。起诉书是侦查材料的总结,也是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犯罪的综合材料。所以,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全部活动,都要针对起诉书进行。在分析研究起诉书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起诉书列举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以及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惩罚的根据。如果律师在承办案件的时候,不把着眼点放在起诉书上,他的活动就会带有比较大的盲目性,就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研究过起诉书之后,紧接着看案卷材料。在看卷的时候,既要注意对被告有利的材料,也要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材料。有的同志认为,我是给被告辩护的,专门找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就行了。实际上,你要不懂什么是对被告不利的材料,你就不可能发现真正对被告有利的材料。在看卷过程中,要着重研究证据,对证据要熟悉。因为,在法庭上发言,不能凭想当然,而是摆事实,讲证据。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利的证据,或者需要补充的证据,在看卷的过程中,都要提炼出来。
律师在研究过起诉书,看过案卷材料之后,才去会见被告。会见被告人这一步很重要,不能把它当作形式,不能认为被告所说的在材料上都有了,跟他谈不谈没有关系。在会见被告的时候,首先要解决让被告信赖的问题。律师要向他交代,为什么要来给他辩护。一般说来,被告人自己委托律师给他辩护的问题不大,法院指定律师给被告辩护的问题比较大。有些案件,由于被告人不了解辩护制度,律师应当向他解释,如果解释以后他还不要辩护人,那就可以不为他辩护。律师跟被告谈话时,一定要告诉他,我给你辩护,你要说实话,不能说假话,因为你对我说假话,我就不能为你很好地辩护。
很多被告人从犯罪那天开始,就在考虑他的问题,他会想出很多很多的理由进行辩解。律师和他谈话,就要听他对他自己问题的辩解理由和根据,要从他的谈话中发现和提取为他辩护的理由。要耐心听他讲,有些东西还要同案卷上的材料对照,看他讲的是不是真的。比如有这么一件案子,被告持铁锤向一个女孩子行凶,在女孩子的头上打了七八锤。这个女孩子经抢救脱险。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说我不是要杀人,我只是想给她添点麻烦,给她加点痛苦。这就涉及到被告的行凶动机问题。在这样情况下,律师就可以问他,既然不想杀她,只想给她添点麻烦,为什么要朝她致命的部位打呢?为什么要打七八锤呢?看他怎么答复。他要答复不上来,他说的动机就可能是假的。律师和被告谈话时揭露矛盾,可以起两个作用:一是让他不要存侥幸心理,存侥幸心理,实际上是对他不利的;二是使他对他的罪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于他的判处也有好处。
凡是律师觉得要提出新证据、新证人的,要尽快向法院提出。开庭前,律师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但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律师去调查。律师与被告谈完话以后,就要分析整理材料,准备写辩护词。律师要把所有的情节融会贯通。重要的情节,应当了如指掌。有关技术性的问题,要事先请教专家。律师的知识面要广一点。案子涉及到的知识领域,要尽可能掌握。在准备辩护词的时候,同时要考虑发问提纲。问被告,问证人,问鉴定人,都要有发问提纲。到法庭上,辩护词还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修改补充。
出庭是最关键的一环,因为律师所有的准备活动,都要通过出庭表现出来。
律师在法庭上的问话,一定要注意两条:第一条,不要没有目的地重复审判员、检察员问过的话;第二,问话不能遗漏,特别是要作为辩护词的基础的东西,不能遗漏。律师要有一个主导思想,即如何从辩护人的角度配合法院把案情弄清楚。不能有片面的想法,不能脱离事实和脱离法律进行活动。律师辩护,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有无危害及危害程度的大小,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马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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