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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继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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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15
第5版()
专栏:

处理继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李维云
我们国家的继承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继承财产的主要内容是生活资料,是为实现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职能。我国法律既然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必然要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我们国家关于继承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让互助、权利义务一致、促进家庭和睦等基本原则。
现在结合我们的审判实践,谈谈处理继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继承,叫做法定继承。法律规定的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叫做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确定的。
我国现在虽然还没有颁布继承法,但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已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相互关系和权利义务,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说,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开始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比如有的被继承人有子女和姐妹,其遗产应由子女继承,姐妹就不能继承;如其姐妹对其生前生活进行了照顾,尽了义务,可分得部分遗产,但不叫做继承;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现又未成年或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分得部分遗产,但也不叫做继承。总而言之,处理继承案件不能不分继承顺序,不能让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同时继承。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遗产如何分配?比如,被继承人有配偶、有子女一人或数人,他们各应继承多少份额?是平均分配还是不平均分配?我们认为,继承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也很少是平均的,所以不能也不应当平均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首先应当照顾未成年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其次应当考虑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和继承人生产、生活上的实际需要。如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近似,当然也可以平均分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代替他们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叫做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从法定继承派生出来的,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代位继承的范围不宜过宽。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的子女同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遗嘱继承问题
遗嘱继承是继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有权在他生前用遗嘱处理个人的财产。但是,遗嘱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不能取消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违背这个原则,法院可以宣布其遗嘱无效。
有的同志说,遗嘱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说遗嘱不同法定继承相抵触才是有效的,我们认为这些说法是不对的。所谓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程序继承死者遗产。所谓遗嘱继承,是立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他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不指定所有法定的继承人,而将其遗产献给国家、集体或赠给其他个人。
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部分仍应按法定程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的形式,书写、口述均可,只要查明确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应认为有效。书写的遗嘱,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证明属实。口述遗嘱,须法定继承人承认,或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
几个具体问题
一、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对歧视养子女、企图剥夺养子女合法权利的思想和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
养子女一般都是从小由养父母收养。根据婚姻法关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过继子女的继承权,要查明情况,区别对待。在实际生活中,大都是本人无子女,或有女无子,将亲兄弟的儿子或同族中的侄子甚至孙子过继为嗣子。有未成年过继的,也有成年过继的。关于过继子女的继承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对过继父母尽了义务的,过继父母死后,他就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死者还有其他合法继承人时,他也享有与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同等权利。
二是过继后仍与生父母一起生活,或自己单独生活,对过继父母没有尽过扶养照顾的义务,没有成为过继父母家庭的实际成员,只是名义上的过继子女,就不能承认其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是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的。也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从遗产中偿还,债务数额超过遗产所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这样一方面体现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另一方面,对继承人来说,也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也适用上述原则。不区别债务情况,不管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让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一切债务,是封建的“父债子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中,子女赡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个别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造成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而欠的债务,该被赡养人没有遗产或遗产不足以还债的,其子女又有偿还能力的,即应负责偿还全部或一部债务。
四、我国法律规定,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的,可剥夺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在审判工作中,一方面剥夺继承权要很慎重,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只有构成虐待罪的才能剥夺其继承权。对那些为争得遗产而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有谋害行为的人,也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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