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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挪用育林基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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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5-25
第3版()
专栏:

不可挪用育林基金
育林基金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主要资金来源。它取之于林,用之于林。这是财政制度早有规定的。但我县并没有认真执行这个规定,县里某些领导同志为了解决本县基本建设资金的不足,曾经多次批准将育林基金挪作他用,批一张借条就是几千、几万、甚至十几万元。比如1967年本县修建荣岩水电站借了六十万元;1978年本县修建氮肥厂借了二十万元;1979年本县水口公社修公路借了八万元,1980年这个公社又借了5.5万元。历年来承借的单位有八个,共借出育林基金116.7万元。县林业局财务人员曾多次与有关单位协商要求归还此款,但有的单位领导竟然说:到共产主义再还清这笔钱吧。领导有权批借,也应有责追回。但我县的育林基金一经借出,就如石沉大海,长期不得归还。荣岩水电站受益已有十多年了,完全有能力归还借款,但至今分文未偿。
县里领导这种违反财政制度的作法,对林业生产影响极大。如果将这笔借出的育林基金用于林业生产,就可支付77,800亩新造用材林的造林补助费。多造这七万多亩林,不是积累了一大笔财富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育林基金不坚持专款专用,就会挫伤群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育林基金只能育林,不能“育路”、“育电”。我呼吁有关领导,要模范遵守财政制度,不能再借用育林基金了。对已经挪用的育林基金,应采取得力措施,如数追回。暂时不能偿还的,应作出计划,分期偿还,交林业部门管理使用。
湖南省绥宁县林业局 张永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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